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01民终4700号
判决日期:2021-08-27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原审被告陆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0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09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72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员朱斌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明武
书记员刁春晖
判决日期
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