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程兵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皖04民辖终28号
判决日期:2021-08-27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兵,原审被告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宫俊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2民初5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是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综上,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2民初59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孙根
审判员刘瑞
审判员魏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蔡芮
判决日期
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