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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36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清虎
联系方式:0934-8219627
注册时间:2003-05-08
公司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金江名都北门写字楼7楼
简介:
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贰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三级;管道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设备安装; 房地产开发; 建筑机械设备租赁; 建筑材料的经营 ;绿化工程施工、保洁服务;建筑机械制造及铁件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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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雷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甘1027民初1425号         判决日期:2021-08-27         法院:镇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峰第一建设公司)与被告雷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峰第一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振华,被告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西峰第一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税费58139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一年期贷款利率3.85%计算支付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交付税费之日的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15日为7647.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挂靠公司资质承包镇原县武沟乡砂化村组道路建设项目,工程内容为新修砂化道路5.5公里。原告为被告所承包工程项目向税务部门垫付税费58139元,被告于2017年10月10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原告转账支付该笔税费,因其将原告公司名称误写为“庆阳市西峰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致使该笔税费并未实际转入原告账户,被银行退回。当时有没有退回去其不清楚,被告当时填了一个打款的单子,户名是错误的,所以其认定该笔款肯定没有进其公司的账户。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税费,被告推诿,均未理睬。 雷某辩称,2017年其挂靠西峰第一建设公司承包镇原县武沟乡砂化村组道路建设项目,当时西峰第一建设公司给其说,只有将58139元的税费交进公司账户之后,公司才会付尾款。后西峰第一建设公司已经给其交付了尾款,所以其认为税费已经交进原告公司了。因此其认为原告也有过错。2020年西峰第一建设公司给其打电话通知此事,因其当时在成都,其承诺等回来了处理此事。待开庭结束后其会查询银行明细,如果这笔款返回其账户,其会按照相应的数额支付税费,但是利息其不认可,不同意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被告雷某挂靠原告西峰第一建设公司承包修建镇原县武沟乡砂化村组道路建设项目工程。被告进行施工中,原告为被告所承包工程项目向税务部门垫付税费58139元,被告于2017年10月10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原告转账支付该笔税费,因其将原告公司名称误写为“庆阳市西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致使该款并未实际转入原告账户,而被银行退回。自2019年10月28日开始,原告数次通过电话与被告进行了交涉。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税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雷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税费款58139元;;; 二、驳回原告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计722元,由被告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范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慕芳
判决日期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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