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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908万元
法定代表人:曾俊
联系方式:023-55618809
注册时间:2009-05-08
公司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迎宾大道288号1幢1-16-B办公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森林植物检疫,荒山造林,农业开发,旅游开发,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销售,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机械设备批发,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水下系统和作业装备销售,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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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平与李正发,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14民初4072号         判决日期:2021-08-27         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平与被告李正发、重庆风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平、被告李正发、被告风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学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任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23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被告李正发以挂靠被告风清公司形式承建了黔江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濯水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并成立了项目部,被告李正发以口头形式聘请原告任平担任该项目施工员,并于2017年3月22日起在该项目部上班至2019年9月为止。原告在该项目上班期间的工资一直未结清,二被告多次承诺支付工资均未兑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正发辩称,原告的工资现已上报业主单位,待业主单位拨款后向原告支付。 被告风清公司辩称,风清公司不清楚上述情况。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9日,被告风清公司与被告李正发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内部合同》,将风清公司中标的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濯水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交由李正发接收并全部实施完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风清公司按工程合同总价2%收取李正发的综合服务费。被告李正发在组织该项目施工时,聘请原告担任该项目施工员。工程完工后,被告李正发的会计向原告出具工资表格一份,确认截至2019年9月30日原告任平未领工资为128600元,2019年12月31日被告李正发通过微信向原告任平支付5000元,被告李正发在该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原告任平未领取的工资为123600元。 本院另查明,被告李正发不是被告风清公司的员工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正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任平支付尚欠的工资款123600元。 二、驳回原告任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72元,减半收取13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正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林凌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瑞霞 书记员王双
判决日期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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