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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99万元
法定代表人:鞠保义
联系方式:024-25326575
注册时间:1982-02-12
公司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二号路150号
简介:
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管道安装工程、锅炉安装改造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通信工程、冶金工程、消防工程、防雷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压力容器、球罐设计制作安装,钢结构及非标设备制作与安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输变电安装、机电仪表安装调试工程施工,新能源技术开发,工程技术咨询,建筑设备、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工程和产品质量无损检测及理化试验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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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抗生素厂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1执异513号         判决日期:2021-08-27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当事人欠款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本院(1999)沈经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本院于1999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1999)沈法执字第1236号。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姜洋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姜洋为被执行人。理由:申请执行人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抗生素厂强制执行纠纷一案(案号:1999沈法执字第1236号),从申请执行至今,被执行人仍未清偿到期债务,因被执行人沈阳抗生素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该厂厂长姜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执行人沈阳抗生素厂答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追加申请。 第三人姜洋答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追加申请。 经审查,原告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抗生素厂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8月16日作出(1999)沈经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抗生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工业安装工程公司××元。二、被告沈阳抗生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工业安装工程公司××元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计至应给付之日止。三、上列一、二项判决款额如逾期给付,逾期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生效后,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999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1999)沈法执字第1236号。 在执行中,本院于2000年5月28日作出(1999)沈法执字第1236号裁定,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裁定如下: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沈经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根据申请执行人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执行人《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中记载,企业名称沈阳抗生素厂,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姜洋,成立日期为1999年1月28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工商档案资料中《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核准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中均记载,被执行人沈阳抗生素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姜洋,出资方式以个人财产出资。 在本院召开的听证会中,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被执行人沈阳抗生素厂及第三人姜洋的质证意见均为无异议
判决结果
追加姜洋为本院(1999)沈法执字第123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姜洋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1999)沈经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郑竹玉 审判员关兵 审判员钟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文旭 书记员赵彩彤
判决日期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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