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心海、刘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皖12民辖终53号
判决日期:2021-08-27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张心海因与被上诉人刘娟、一审被告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卞井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2民初1154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心海上诉称,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签订任何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履行地,属于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作为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接收刘娟的借款,应当认定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郭阳
审判员孟乐群
审判员黄发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淑丹
书记员李娟
判决日期
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