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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阚京民
联系方式:0435-3203241
注册时间:1997-09-18
公司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滨江西路3629号
简介: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证保险等人民币或外币保险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再保险业务;各类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及其再保险的服务与咨询业务;代理保险机构办理有关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国家保险监和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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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502民初893号         判决日期:2021-08-26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志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志强,被告财保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占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沈志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伤损实际修车维修费用841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9日8时左右,张德超驾驶吉XXXXXX在广电大厦门口与前车吉EAM168发生尾部相撞,致使吉XXXXXX受力损坏,此交通事故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无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就其事故车辆损失赔偿相关事宜与被告协商无果(此车吉XXXXXX在财保公司投保商业险、车损险),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财保公司辩称,对于吉XXXXXX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事实、以及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对于原告主体资格有异议,依据保单记载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汪美岑,车主为吴楠。所以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被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同意原告作为主张赔偿的主体。对于主张的车辆损失金额有异议,被保险车辆出险后,经我公司定损及上级公司核损,原告主张的维修项目中存在与本起交通事故无关的维修项目,经我公司核定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的损失金额为1760.82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9日,张德超驾驶吉XXXXXX车辆与前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吉XXXXXX车辆在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51777.00元),事后,吉XXXXXX车辆经修理花费8410.00元,因财保公司不认可该修理费数额,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另查,吉XXXXXX车辆实际登记车主为吴楠,于2019年8月3日将车辆出卖给沈志强。吉XXXXXX车辆在财保公司投保人为汪美岑,保险期间为2019年7月12日17时起至2020年7月12日24时止,汪美岑与沈志强系夫妻关系。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保险单、修理费发票、修理项目明细、照片、行驶证、买卖协议、结婚证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原告沈志强车辆修理费84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唐丽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付佳琦
判决日期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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