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凤春、四川晟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0504执保848号
判决日期:2021-08-26
法院: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易凤春与被申请人四川晟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157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晟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57万元的财产。
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执行员陈绍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肖登鑫
判决日期
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