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塑科技有限公司、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91财保270号
判决日期:2021-08-26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成都新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96752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张江林提供其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业务件号:权1*1)公寓在296752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张江林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业务件号:权1149091)公寓。
二、对被申请人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96752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舒清茏
判决日期
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