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平坝区创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403执异51号
判决日期:2021-08-26
法院: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安顺市平坝区创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安顺市平坝区财政局为(2021)黔0403执300号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追加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安顺市平坝区财政局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判决结果
准许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刘尚军
审判员刘婷婷
人民陪审员王永贵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邵永秀
书记员郑悦
判决日期
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