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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785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锦石
联系方式:0513-68702747
注册时间:1996-12-01
公司地址: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简介:
对制造业、房地产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进行投资;建材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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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宝玛科技有限公司、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民终10328号         判决日期:2021-08-26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四川宝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控股)、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初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宝玛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中南控股诉讼请求并支持宝玛公司一审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南控股、中南建设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未查明案涉保证金的性质、用途,《关于四川宝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性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一审判决认定保证金为排他性保证金,却又无视《框架协议》关于排他性保证金的明确约定,宝玛公司在约定的6个月期限内从未与任何第三方接触或谈判,未违反《框架协议》的任何约定,依据《框架协议》约定,中南控股无权主张保证金的返还;2.一审判决既然已认定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因在于各方未能协商一致,那么已证明宝玛公司在案涉股权收购中并不存在《框架协议》第9.1条返还保证金之约定情形,理应据此驳回中南控股的一审诉求,且时隔两年中南控股突然提出返还保证金之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二、关于宝玛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1.一审判决中认定中南建设仅仅披露了股东及股权结构等属于公开可查询的信息,不涉及商业秘密与本案基本事实不符,宝玛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中南控股缴付保证金的当日就违约披露了案涉《框架协议》的核心内容,并非仅是可公开査询的信息,在收购事项未正式确定前,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内容不属于强制披露的信息;2.一审判决认定标致雪铁龙公司终止与四川成焊宝玛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焊宝玛)的合作与中南建设披露信息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无证据支撑且缺乏逻辑,宝玛公司一审已举证证实中南控股、中南建设的违约披露行为导致损失产生,那么中南控股、中南建设应就此进行举证,而中南控股、中南建设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两者不具备因果关系;3.成焊宝玛系宝玛公司100%投资的全资子公司,中南控股、中南建设违约公开披露导致成焊宝玛产生的损失依法可以视为宝玛公司的损失,且本案宝玛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中南控股、中南建设违约披露给宝玛公司造成经济损失9668592元。三、一审判决关于利息的认定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本案保证金是否应当返还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即使一审判决返还保证金,案涉利息也应该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一审判决将不确定的权利状态期间产生的利息强加给宝玛公司,违反了公平原则。 中南控股、中南建设辩称:1.结合《框架协议》的名称目的及内容的约定,案涉协议为磋商谈判性文件,中南控股提供的排他性保证金是协议生效要件和开展尽职调查的前提,负担排他性义务的对等保证与履约保证金存在本质区别,宝玛公司主张排他性保证金为履约保证金而不退还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2.《框架协议》因宝玛公司和中南控股及中南建设未能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且有效期届满而终止,根据《框架协议》宝玛公司的回函及询证函中的自认,其应当将保证排他性保证金退还,并承担逾期占用排他性保证金而产生的法定孳息;3.中南建设依法披露股权重大收购所设协议、交易信息并无不当,宝玛公司明知中南建设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框架协议》其负有协助和配合披露的义务,且其知晓信息披露事项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披露信息后宝玛公司也并未在后续过程中索赔,但在中南控股致函和起诉要求返还保证金时,宝玛公司却以造成损失为由要求中南控股、中南建设赔偿,并拒绝返还保证金,违反诚信原则。中南建设披露上述交易信息时尚未接触宝玛公司的机密信息,其披露的信息属于网上公开信息,不存在披露商业秘密及违反保密义务的事实基础和客观条件;4.宝玛公司以案外人成焊宝玛丧失交易机会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中南控股和中南建设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宝玛公司将中南建设列为反诉被告没有法律依据,主体不适格,案外人成焊宝玛并非本案当事人,其与宝玛公司属于不同的法人主体,且成焊宝玛与标致雪铁龙公司的意向合作属于磋商阶段,标致雪铁龙公司出于自身利益风险的控制终止与成焊宝玛的合作,该行为与中南建设依法披露信息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中南控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宝玛公司返还保证金500万元以及逾期支付利息473020.83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12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最终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为准)。 宝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中南控股、中南建设向宝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共同赔偿宝玛公司损失966859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3日,中南控股(受让方、甲方)、中南建设(受让方、乙方)与宝玛公司(丙方)、许瑞麟及其他参与股权转让的股东共计19位自然人(丁方)签订《框架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中南控股、中南建设通过受让方式收购许瑞麟及其他参与股权转让的股东共计19位自然人持有的不大于70%的宝玛公司的股权。成焊宝玛为宝玛公司全资子公司,属于本次交易重要资产。协议对宝玛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资产情况、股权转让初步条件、交易及支付方式、保密条款以及工作流程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第4.1条约定: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排他性协议保证金500万元人民币到宝玛公司指定账户。各方协商委托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宝玛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各方完成尽职调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本协议基础上就股权转让的交易条件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相关部门备案登记。协议第七条约定:各方应接受并对协议以及所有在提供的当时已标明归另一方所有的或机密的信息保密,使用仅限于有关股权转让,且未经保留信息所有权或机密信息的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公布或披露信息。中南控股、中南建设特别承诺不得将通过对宝玛公司及成焊宝玛进行尽职调查所知悉的任何信息及调查结果用作本协议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或进行公开、披露。第9.2条载明:若因中南控股、中南建设的原因给宝玛公司、许瑞麟等股东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第11.1条约定:本框架性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成立,自保证金支付之日起生效,若各方达成股权转让,则框架性协议的有效期在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之日起终止,若双方达不成股权转让,框架性协议有效期为六个月。 签署《框架协议》签订后,2015年7月14日,中南控股通过银行转账向宝玛公司支付保证金500万元。 后由于股权转让各方当事人未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未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15年7月7日,中南建设董事会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宣布中南建设正在筹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相关事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申请对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7日至同年7月13日停牌。同年7月13日中南建设董事会发布《关于公司继续停牌的公告》。同年7月15日,中南建设董事会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宣布中南建设股票自2015年7月15日开市起复牌。同年7月14日,中南建设在互联网发布了《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四川宝玛科技有限公司框架性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框架性协议的公告》),公告载明了收购宝玛科技公司股权的信息以及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及主要内容、宝玛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公司股东股权结构及出资比例等。同时附《框架协议》作为备查文件。 一审庭审中,宝玛公司陈述,2015年7月,成焊宝玛正在与标致雪铁龙公司就PASXR前段、后端和地板线项目进行合同洽谈,并已对合同价格等进行了确认。宝玛公司当庭出示了成焊宝玛工作人员蔡跃均代表成焊宝玛与标致雪铁龙公司代表于2015年5月20日、7月3日、7月9日、7月11日先后就PASXR前段、后端和地板线项目进行沟通的相关邮件,包括成焊宝玛向标致雪铁龙公司提供的成焊宝玛的相关经营和营业额数据、成焊宝玛的审计报告、利润表等相关财务资料、项目报价等等,报价文件载明项目合同价为576万元欧元。其中2015年7月3日,标致雪铁龙公司代表邮件回复蔡跃军称成焊宝玛的报价技术上满足PSA方的要求,要求成焊宝玛从经济上核实方案后提交最优惠报价。同年7月16日蔡跃军向标致雪铁龙公司代表发送宝玛公司董事长许瑞麟签名的信函,就宝玛公司被收购事宜作出解释。同年7月17日,标致雪铁龙公司代表回函称由于CBWEE的不稳定性决定PSA方不能选择宝玛公司作为供应商。在PSA方看来存在的风险太大了。 2016年12月18日,中南控股向宝玛公司以及许瑞麟等股东发出《催告函》,要求返还中南控股已支付的500万元排他性保证金。宝玛公司收到《催告函》后,向中南控股、中南建设进行了《关于对中南建设就退还保证金至催告函的回函》,表示双方签订的意向性股权转让协议后,未能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并非宝玛公司单方责任;中南控股、中南建设未事先与宝玛公司沟通和同意,擅自向公众披露了《框架协议》,同时披露了全体自然人股东的个人信息,中南控股、中南建设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对宝玛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宝玛公司损失数千万元。根据协议约定,中南控股、中南建设应向宝玛公司赔偿损失。宝玛公司表示愿意与中南控股、中南建设协商退还保证金事宜,但要求中南控股、中南建设归还尽职调查所获的宝玛公司书面资料,并销毁电子档案,同时出具保密承诺函,承诺在三年内对因泄密给宝玛公司造成损失进行赔偿,针对披露信息造成的影响,给予合理的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中南控股与宝玛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因履行期届满而终止。协议终止后,由于双方未能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并未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宝玛公司收取的中南控股支付的排他性保证金500万元应予返还。中南控股请求宝玛公司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中南建设董事会发布《框架性协议的公告》的行为是否违反案涉《框架协议》约定的保密条款,是否给宝玛公司造成损失,中南控股、中南建设是否应当赔偿。根据案涉《框架协议》关于保密条款载明:各方应接受并对协议以及所有在提供的当时已标明归另一方所有的或机密的信息保密,使用仅限于有关股权转让,且未经保留信息所有权或机密信息的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公布或披露信息。中南控股、中南建设特别承诺不得将通过对宝玛公司及成焊宝玛进行尽职调查所知悉的任何信息及调查结果用作本协议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或进行公开、披露。本案中,中南建设董事会发布的《框架性协议的公告》披露的宝玛公司被收购的信息以及宝玛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情况、股东持股比例并非保密条款所涉的范围,双方并未明确宝玛公司被收购的信息以及宝玛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情况、股东持股比例等为归一方所有或机密的信息,宝玛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等信息属于公开可查询的信息,并未涉及商业秘密。故中南建设董事会披露前述信息并未违反《框架协议》保密条款的相关约定。标致雪铁龙公司终止与成焊宝玛的合作,虽然跟宝玛公司被收购的信息存在一定关联,但标致雪铁龙公司出于自身利益风险的控制,终止与成焊宝玛的合作,该行为与中南建设披露信息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且中南建设作为上市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一定程度上的交易及时进行披露,亦属合理合规的行为。综上所述,宝玛公司的反诉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宝玛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南控股返还保证金5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6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宝玛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宝玛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011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9740元,合计89851元,由宝玛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宝玛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苏中胤延九鼎投资中心与宝玛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协议;拟证明:宝玛公司股权不存在瑕疵,2017年宝玛公司股权交易时的估值仅4亿元,远低于2015年案涉《框架协议》签订时10.5亿的估值,6个月排他期的约定使得宝玛公司丧失了在经营状况最好的情况下的交易机会,中南建设未履约导致宝玛公司股东损失巨大,500万排他性保证金远不足以补偿股东损失。 证据2.“中南建设:机器人转型步伐加快,成焊宝玛价值低估”网文,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南建设估价仍有58%估值的评级可证明,至2015年7月26日中南建设依旧以收购宝玛公司作为宣传点,利用部分证券公司的评级进一步推高股价,为估价的继续攀升做足宣传工作。 证据3.“股吧”(网页版)股民关于中南建设收购宝玛科技的讨论,拟证明:中南建设违法违约披露收购信息,误导股民,使股民误解宝玛公司与中南建设串通欺骗股民,损害了宝玛公司商业信誉。 证据4.高工机器人网资讯——关于“中南建设入主四川宝玛、剑指系统集成”之造势宣传,继续推动股票上涨。 证据5.中南建设:拟投资四川宝玛,布局机器人实现实质突破的造势宣传,拟证明中南建设支付排他性保证金的当日、次日即已大肆宣传其收购宝玛公司的信息,为其宣传造势,且中南建设提前就做好了宣传造势的准备,自此证实其签订《框架协议》的真实目的就是为了其股票大幅攀升。 对于宝玛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经中南控股、中南建设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未看到原件,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来源于第三方网站,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4、5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来源于第三方网站。 对宝玛公司提交上述证据1至5,因未提供原件或信息来源于网络无取证过程,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同时,上述证据与案涉争议焦点缺乏必然关联,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1.2016年12月18日中南控股、中南建设向宝玛公司作出的《催告函》载明“特此函告贵方,望贵方在接到本函后7日内予以返还排他性保证金”。2.宝玛公司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关于对中南建设就退还保证金之催告函的回函》中载明“我方从未否认贵我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只是双方就股权转让交易所达成的意向性协议,我方也从来不曾以股权转让交易未达成为由,主张不退还贵方的保证金”,“我方并非拒不返还保证金”,“我方要求如下:1.贵方因尽职调查所获我方书面资料,应全部归还我方……2.针对贵方擅自披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及我方全体自然人股东个人信息而给我方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一事,贵方应提出一个合理的赔偿方案……在我方的上述诉求得到满足后,我方将立即退还相应的保证金”。3.宝玛公司2017年3月21日致中南控股的《询征函》中载明“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截止日期2016年12月31日,经济业务内容保证金,欠贵公司5000000,备注其他应付款”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812元,由四川宝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长袁晟翔 审判员罗宇 审判员聂彪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崔金枝
判决日期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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