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闫永广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案号:(2021)吉01民辖终135号
判决日期:2021-08-26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永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1民初19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应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首选支持在线诉讼的法院,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将案件移送至支持在线诉讼的法院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八条“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系北京市顺义区,因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一、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1民初194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二、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闫永广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芳
审判员闫明昕
审判员张凤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阳
判决日期
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