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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52481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志勇
联系方式:18210385452
注册时间:2006-03-27
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天柱路28号蓝天大厦
简介:
国际、国内定期和不定期航空客、货、邮和行李运输业务;国内、国际公务飞行业务;飞机执管业务;航空器维修;航空公司间业务代理。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地面服务和航空快递(信件和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机上免税品;机上商品零售业务;航空意外保险销售代理;进出口业务;酒店管理;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物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培训;自有房屋出租;机械设备租赁;销售日用品、工艺品、纪念品、针纺织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服装、汽车、摩托车、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家用电器;住宿;餐饮服务;销售食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餐饮服务、住宿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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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闫永广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案号:(2021)吉01民辖终135号         判决日期:2021-08-26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永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1民初19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应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首选支持在线诉讼的法院,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将案件移送至支持在线诉讼的法院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八条“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系北京市顺义区,因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一、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1民初194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二、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闫永广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芳 审判员闫明昕 审判员张凤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阳
判决日期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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