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君、本溪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0503民初456号
判决日期:2021-08-25
法院: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君诉被告本溪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刘立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7元减半收取1643.5元,由原告刘立君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张源远
人民陪审员关清
人民陪审员肖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晗
书记员阚雅娟
判决日期
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