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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久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69万元
法定代表人:苏志涨
联系方式:15952157368
注册时间:2014-01-07
公司地址:徐州市云龙区世茂广场商业内街2及办公1、办公2号楼2-526
简介:
矿山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隧道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房屋拆除(爆破除外);建筑劳务分包;装卸、搬运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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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泽华、江苏安久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685民初1403号         判决日期:2021-08-25         法院:招远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泽华与被告江苏安久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泽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少辉、被告江苏安久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巧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高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9年2月份,被告承包了招远市罗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车间的矿山开采工程,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到被告处工作,从事井下钻工,2019年3月26日上午10时许,原告在井下工作时钻机钻杆断了,钻机机身脱落,机身砸到右脚第二趾,经招远市玲珑中心卫生院拍片确诊为右脚第二趾末节趾骨骨折,被告对原告的工伤不予申报。2020年12月14日,原告向招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12月18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原告对该通知书不服,特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江苏安久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经被告落实其承包的施工队也未雇佣过原告,均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亦不存在劳动用工主体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称:“2019年3月19日去被告处从事井下钻工。2019年3月26日上午在井下工作时受伤,花医疗费245.85元,由被告处班组长白某某支付的。原告受伤后在家休养半个月,又回到被告处工作至2019年9月15日。日常受白某某和蒋某甲管理,蒋某甲是施工队长,白某某是班组长,蒋某甲将工资表制作好后交给蒋某乙,由蒋某乙给原告发放工资,都是发的现金”。被告称从未雇佣过原告,被告也没有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蒋某甲施工队,因此被告及蒋某甲施工队均未雇佣过原告。2020年12月,原告向招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年12月18日,招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招劳人仲案不字[2020]第056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该案已经仲裁程序;证据2、门诊病历、报告单及药费单据,证明原告脚趾受伤情况。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2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无法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亦不能证明原告受伤与被告有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高泽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高泽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友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曹学功 书记员闫笑蕾
判决日期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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