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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兴超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04-11-22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回河街道办事处办公楼东楼1-5室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服务;花卉种植;城市绿化管理;五金产品批发;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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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历城区城乡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112民初1940号         判决日期:2021-08-25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高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展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董家办事处)、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城乡水务局(以下简称历城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高展公司及董家办事处对案涉工程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依法中止审理。鉴定结论作出后,本院恢复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付芹,董家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德存,历城水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则景、刘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高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董家办事处、历城水务局共同支付高展公司工程款8541331.51元;利息损失以8541331.5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对于鉴定报告中未记入的超运距2027750.30元及未签证的3626413.46元,共计5654164.05元,请求法庭对该部分实际产生的有据可查部分,依法依客观酌情支持。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年5月4日以7789999.25元中标:招标单位为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水利管理站(主管单位被告二)的“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土河、杨家河应急治理工程施工”项目。2012年6月与发包人为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人民政府(据济历城政发(2016)5号文,董家镇政府行政区划调整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土河杨家河防汛应急贯通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5764485.69元。同月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在后期施工期间因被告未能妥善处理施工场地的征地补偿等事宜而导致数次变更施工图纸,图纸变更后原告均按期完工并交付各项施工工程。相关方于2019年5月10日完成涉案工程合格验收工作,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已将全部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竣工结算相关资料数宗提交各被告。但至今未收到被告任何需要补充材料类的问题反馈及最终工程价款结算通知。经原告核算,扣除被告已付部分工程款尚欠8578368.92元工程款未支付。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一直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等规定。原告要求中标合同所涉的工程项目按中标价7789999.25元进行工程结算;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图纸工程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现行《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等相关规定及取费标准进行据实结算。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此诉请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董家办事处辩称,对于2012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原告主张的7789999.25元的投标书不认可,应当以施工合同为准,且招标也不是以被告为主体进行的招标。主合同以外的施工应当以三方签证认可的工程量为准。根据主合同专用条款第15.4.2条约定,因合同签订是在2012年,应当以2012年相关水利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在此新的单价基础上乘系数0.9的单价为结算单价。就案涉工程董家办事处已支付1370万元,经我方委托鉴定,工程价款为13669875.13元,已超付工程款。原告诉求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且已超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历城水务局辩称,一、第二被告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案涉案工程的招标方以及合同相对方均不是第二被告。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工程款数额没有法律依据予以证实,且已超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三、土方超运距没有合同依据,且事实并不存在,不应得到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无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2年4月,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水利站作为采购人,对董家镇土河、杨家河应急治理工程进行招标。高展公司以7789999.25元投标,并中标。2012年5月4日,招标单位向高展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招标人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水利站确定,高展公司为济南市历城区土河、杨家河应急治理工程施工项目的中标单位。 2012年6月,董家办事处(发包人)与高展公司(承包人)签订《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土河杨家河防汛应急贯通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签约合同价5764485.69元,承包人项目经理王青,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和缺陷修复,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1.1.4.3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6月22日,竣工日期2012年7月22日前全部工程完工,工程质量保修期1年。11.5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累计不应超过合同价款的3%。15.4.3变更的估价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母的单价,则按照山东省现行水利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在此新的单价基础上乘以系数0.90后的单价为结算单价,但应采用投标工程量清单及其单价分析表中已确认的人工、机械、材料价格。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不考虑调价,由承包人承担材料、设备价格变动的风险。17.1.1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20%。17.2.1工程进度付款周期⑴完成合同额的90%,支付到有效合同价款的40%(含预付款的20%);⑵工程完工出具结算报告后支付到结算价款的60%(含全部预付款);⑶工程审计、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支付到审计价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结清。17.4.1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5%。17.4.2在全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一年后14天支付。通用合同条款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使用或类似子母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所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修正后)载明:土河工程价值2798734.32元,杨家河工程2965751.37元,合计5764485.69元。 2012年6月,董家办事处与高展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主要约定:签约暂定价1357万元。1.施工内容:河道轴线位置变更、增加斜交简支板预制桥、增加穿越温良路、齐鲁药厂、二中操场大型钢筋混凝土涵管包封桥、增加齐鲁药厂北门、老公路管理局、凤季饭店、崔家庄河道增加砌石护砌、崔家庄钢筋砼预制桥、东杨家村生产路增加涵管桥及加固桥等等。2.本工程的工程量据实计量,工程单价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内容确定。3.工程款拨付程序:⑴工程单价招标文件不包含的,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结算情况下实行协商暂估量价计算拨付;⑵完成工程合同额的90%,支付到合同价款的40%(含预付款20%);(3)工程完工如未出具结算报告按实际产值暂估量价的60%(含预付款)拨付;⑷工程审计、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支付到审计价款的95%,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5.本协议为《历城区土河、杨家河防汛应急贯通工程董家镇段施工合同协议书》不可分割之附件,施工合同中与本补充协议有差异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2012年8月3日,监理机构山东省淮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高展公司发出开工令,确定实际开工日为2012年8月6日。 2016年7月,高展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与监理公司对工程总量及单价进行核对,高展公司出具一份“2016年7月工程款期中支付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载明:1、完成土河河道过路管涵29座,其中5座属于设计变更桥涵,24座属于同一设计桥涵(单价为57696元/座),暂估分项目总造价为4085164.32元。2、完成土河河道挖方度、量:4650米,挖方量13.99万平方米,单价16.8元/平方米,暂估价为6739081.643元。3、完成杨家河过路管涵桥22座,其中7座属于同设计增加桥涵,1座设计变更大桥涵,暂估分项总造价为1987104.04元。4、完成杨家河河道挖方度、量:4350米,挖方量12.6万平方米,单价16.8元/平方米,其中150米块石砌筑,暂估造价为3890642.996元。5、两条河土方、桥涵及附加工程暂估总价为16701992.999万元。6、原合同价款5764485.69元,增加后实际产值暂估值约为16701992.999万元,增加产值暂估价值为10937507.309万元。7、支付明细:2013年5月31日付30万元;2014年1月31日付40万元;2014年5月31日付70万元;2014年6月付60万元;2014年12月付600万元;2016年5月付200万元,已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监理公司在该申请书盖章签名予以确认。 2017年11月,济南市水利建设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济南市历城区土河、杨家河防汛应急贯通工程变更设计汇总报告(报批稿)》,并附图。在该报告关于设计变更项目及缘由中载明:济南市历城区土河、杨家河防汛应急贯通工程汛期工工作服紧张,现场未做勘探,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征地补偿、地质条件复杂、施工场地受限、影响村民生产生活等原因出现如下变更:一、土河变更1、河道中桩平移;2、增设14×6米(长×宽)标准涵管桥;3、增设15×6米(长×宽)涵管桥;4、改建涵管桥16.4×96米(长×宽);5、增设沉降竖井;6、增设河道两侧M10浆砌块石挡土墙护砌;7、增设河道两侧M10浆砌块石仰斜式挡墙护砌;8、改变涵管桥内径、根数及涵管排列方式;9、增设预制板桥;1、桥面加宽;11、工程投资对比,经投资对比,实际投资比原设计增加643.72万元。二、杨家河变更1、斜角简支板梁式桥;2、增设河道两侧M10浆砌块石挡土墙护砌;3、穿济青高速涵洞上、下游护砌;4、河道扩挖;5、增设14×16米(长×宽)标准涵管桥8座;6、增设16.34×10米(长×宽)标准涵管桥1座;7、桥面加宽;8、工程投资对比,经投资对比,实际投资比原设计增加276.06万元。两条河道工程总计比原设计增加919.78万元。对于该份变更设计汇总报告的形成,历城水务局陈述,因案涉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变更部分较大,跨度时间较长,有些是边施工边设计,为此,经专家评审,对整个工程进行了设计变更汇总。 2019年5月10日,济南市历城区土河杨家河应急贯通工程验收工作组针对案涉工程,出具《董家段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鉴定显示:单位工程概况:杨家河河道开挖4380米,建设桥涵21座,土河河道开挖4310米,建设桥涵26座,工程于2012年6月22日开工,2012年7月22日结束。单位工程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完成主要工程量:杨家河河道开挖4380米,建设桥涵21座,土河河道开挖4310米,建设桥涵26座。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 高展公司为证实案涉工程早已交工,提交2018年6月28日,济南市历城区刘公河土河杨家河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在网上发布的招标公示,在项目概况中载明系对刘公河、土河、杨家河综合治理,需进行集防洪达标、截污治污、生态修复、景观休闲为一体的综合性生态治理。经质证,董家办事处及历城水务局虽对该招标公示系网络打印件提出异议,但对于刘公河、土河、杨家河均又进行部分施工无异议。 2019年12月10日,董家办事处出具接受证明,证实其收到高展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提交的土河杨家河应急治理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竣工结算有关资料数宗。高展公司向董家办事处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载明工程总价为20015202.30元。对于双方未最终形成结算的原因,庭审中,历城水务局辩称,因双方对于单价和工程量争议较大,高展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提交的结算报告经工程全程跟踪审计公司审查,认为高展公司提交的材料无法支持结算书中所报的工程价款数额,各方未达成意见。 董家办事处提交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由高展公司加盖公章的结算计算书,该结算书载明杨家河合计造价5345398.85元,土河合计造价10138051.85元,两河合计造价15483450.7元。以此证实高展公司2019年5月份提交的结算值为2001万余元,与2017年的结算相差近500余万元,足以证明高展公司提交的2019年结算书内容虚假。高展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反驳称,2017年11月的结算计算书未装订且无序号,无法核实该材料的完整性,且“2016年7月工程款期中支付申请书”第6项明确有记载,原合同价为5764485.69元,增加后实际产值暂估约为16701992.99元。 因双方对于工程造价争议较大,高展公司及董家办事处均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高展公司请求对工程施工项目及施工过程中变更图纸涉及的关联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1、中标合同所涉工程项目按照中标价格7789999.25元进行造价鉴定;2、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图纸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现行《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等相关规定据实结算、材料价格按照市场价计入)。 董家办事处请求对工程施工项目(包括合同内工程项目和变更工程项目)进行造价鉴定。1、合同内的工程项目按照2012年6月签订施工合同所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修正后)的单价和工程量进行鉴定。2、变更的工程项目按照发包方、承包方和监理机构三方签证的工程量,按照2012年6月签订施工合同所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修正后)的单价进行鉴定,如施工合同所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五(修正后)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则依照施工合同第15.4.3条,因为合同是在2012年签订,应按照2012年山东省水利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在此新的单价基础上乘以系数0.90后的单价为结算单价。 经本院委托山东舜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该公司针对双方提交的鉴定申请,分别作出了鲁舜华鉴字(2020)第033号(申请人为董家办事处),工程总造价为8223631.25元。鲁舜华鉴字(2020)第034号鉴定报告(申请人为高展公司),工程总造价为26531480.35元。 高展公司对两份鉴定结论均提出异议。针对第033号鉴定报告认为:一、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合同法》第三十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等之规定,招投标后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为无效合同。而该鉴定报告是按无效合同价格5764485.69元、无效合同内容进行的鉴定,应属无效。应按照中标价格7789999.25元进行鉴定。 二、该工程自2012年开工至2019年验收,历时7年之久。因董家办事处未能妥善处理好施工场地的征地补偿等诸多事宜而数次变更施工图纸,方导致施工工期一再延长。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的价格均比投标时突飞猛烈暴涨,严重超出投标时预算施工成本。《鉴定报告》中鉴定机构严重违背事实,片面采用《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0版)进行定额组价。对济南市水利勘察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出具的《济南市历城区土河、杨家河防汛应急贯通工程变更设计汇总报告》所涉工程内容只字未提,严重侵害高展公司利益。高展公司要求中标合同外的工程量按照《补充协议》、《济南市历城区土河、杨家河防汛应急贯通工程变更设计汇总报告》、《变更施工图纸》等按市场价格进行据实造价鉴定。1、董家办事处提供的鉴定检材现场会签单中其中一份载明:因杨家河k3+000南20米左右养殖场处地势较低,现经镇领导办事处领导,防汛办领导,监理,村领导,施工单位,审计单位共同协商。增加1座长乘宽14乘6米原设计管涵桥。落款时间为2015年8月12日。2、董家办事处提供的鉴定检材现场会签单其中一份载明:崔家庄村石砌河道工程经穿村里4-5户人家,砌完工河道后,户主无法正常出行,经镇领导决定,在现有基础上进行“预制桥,盖板工序”。落款时间为2015年8月1日……诸多2015年现场会签单,因新定额为2015年5月1日施行,所以对此部分鉴定机构应按2015年新标准执行造价鉴定。3、在高展公司提交的“2016年7月工程款期中支付申请书”所附工程量中,均明确记载工程具体施工时间在2015年4、7月份等。综上,通过董家办事处提交的现场会签单、“2016年7月工程款期中付款申请书”、《济南市历城区土河、杨家河防汛应急贯通工程变更设计汇总报告》等足以证明诸多变更施工中,均发生在2015年之后,依法应适用2015版规定计算。 三、该鉴定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很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签证单因董家办事处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签字盖章而导致无法计量计费。1、济南市历城区土河、杨家河防汛应急贯通工程现场会签(1、方家:灌溉PVC管520米……坟6座、挖硼56立方米;2、王新窑厂增加量:3座桥涵块石铺底56立方米、误工费20000元;3、崔家:桥涵、机械台班等)实际产生的工程量也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但鉴定报告中并未计入。2、2014年5月8日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关于土河应急贯通工程的回复函》中涉及的燃气管加固、人工费为鉴定工程量及工程款。3、措施类项目无签证:已提交未签字签证单汇总中12、13、15、16、17、24、28、29等项目具体如:防尘、直15PVC管包封、围堰降水、模板支护、压顶模板及支撑、脚手架、地上物清理垃圾外运、吊装等。4、鉴定报告未计入土方超运距,要求对该部分依法计入并结算。 高展公司针对第034号鉴定报告提出如下异议:一、该鉴定报告中对于措施类项目均没有计入,要求依法查实并计入工程造价。二、该鉴定报告对部分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因甲方各种理由推脱不签字、不盖章而导致无法计量计费。对此部分鉴定报告均未涉及,请求对已经实际产生的工程量而未签证齐全的部分工程,据实造价鉴定。三、鉴定报告未计入土方超运距(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唱标单均明确注明运距超3公里,每增(减)1公里,综合单价增(减)1元的约定),本招标工程只有两部分组成一为土方挖运、二为管涵桥部分。2020年6月15日在法院组织下各相关方鉴定机构、各方当事人、土方具体施工人员均到现场确认了土方外运及超运距的事实,并有经各方质证的土方运输合同为证。鉴定报告初稿中已作出土方超运距的金额为2027750.60元,但在最终报告中将此内容删除未能涉及,严重损害高展公司财产利益。为此要求对该部分依法计入并结算。 董家办事处对第034号鉴定报告不予认可,提出异议如下:一、《鉴定报告》认为“河道正在提升改造(非高展公司施工),原施工状态已改变”,工程结算书、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单价汇总表、材料用量汇总表人机汇总表、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工程单价计算表等未经现场勘测确认,直接认定原合同工程量全部完成、变更部分工程量直接套用《济南市历城区土河、杨家河防汛应急贯通工程变更设计汇总报告》的工程量进行计价,无法保证鉴定报告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应予更正。1、本合同纠纷案中涉及河道,对于还基本保持原施工状态的工程应以现场勘测确定具体工程量。2、《济南市历城区土河、杨家河防汛应急贯通工程变更设计汇总报告》(报批稿)是对原设计的补充和完善,效力等同于原设计,但受地形地势及施工组织的影响,工程完工后实际工程量与设计的工程量不完全相符,所以工程结算书等应以实际工程量为计费计价依据,不应直接套用设计的工程量。3、对于原施工状态已改变的工程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鉴定申请人提供施工资料、竣工图纸、商品混凝土供应记录、材料采购发票、材料价格变动文件、隐蔽工程记录及施工日志及工程签证等原始材料证实,无法提供则不予认可。 二、《鉴定报告》中鉴定机构在无详细资料支撑的情况下片面采用《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5版,2015年4月1日发布、2015年5月1日实施)新定额组价涉及以鉴代审。《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0版)与《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5版)中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包含内容不同,取费基数不同,单价计算方式不同,不应混用。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2年6月,主体工程(包含变更设计汇总部分)实际施工时间为2012年6月至2014年底前已完工(原告提交的报告单、现场会签单、签证联系单、工程签证单标注的日期等均可予以证明)。因此本工程应执行原合同约定的《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0版)。高展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设计变更部分、现场会签单部分和工程签证单部分的全部工程的施工时间均《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5版)颁布实施以前,按此2015年标准进行鉴定导致造价奇高,严重偏离双方合同约定和实际工程造价,并严重高于《变更设计汇总报告》中的综合预算表所列的单价,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三、根据《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土河杨家河防汛应急贯通工程施工合同》第15.4.3条约定,设计变更部分应按合同第15.4.3条约定执行,按照《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0版)规定单价系数的0.9重新组价,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间价格。税金应执行3.41%。 四、根据《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土河杨家河防汛应急贯通工程施工合同》第15.4.3条约定,现场会签单及现场签证中原合同清单外部分应按合同约定第15.4.3条执行,按照《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0版)规定单价系数的0.90重新组价,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间价格。 五、《鉴定报告》中挡墙、护底、平面护坡等全部按照浆砌块石的价格进行组价,但通过高展公司提交的证据13中的所有工程签证单、现场会签单、报告单等证据可明确证实实际施工采用的是乱石而非块石,这将导致鉴定结论严重高于实际工程价款。 六、经与济南市水利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设计人员共同赴现场勘测确认,《济南市历城区土河、杨家河防汛应急贯通工程变更设计汇总报告》(报批稿)中新建季家村斜交简板桥(注:原设计为1座涵管桥变更为斜交桥,应将原涵管桥费用扣除)工程量因小数点书写错误等原因需更正为:1、浆砌块石桥台为419.1m³(原设计汇总表述工程量为2506m³);2、钢筋制造安装(其他)应为5.507吨(原设计汇总表述工程量为73.38吨)。该部分工程量相差几十倍,而鉴定报告却无视实际情况,生搬硬套,严重偏离工程实际造价。 综上,此鉴定报告存在组价依据适用不正确,有失评估的合法性、专业性、公平性、严谨性和精确性,导致鉴定数额奇高,严重偏离实际工程价款,对此鉴定报告不予认可。 历城水务局对第034号鉴定报告不予认可,提出的异议与董家办事处基本一致。历城水务局向法院提交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说明,称该院编制的杨家河变更更设计中斜交桥工程量有误,原设计费用为2690598.18元,实际费用为271306元。 本院针对各方当事人对两份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及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勘误说明,认为两份鉴定报告均无法采信,向鉴定机构发出联系函。要求鉴定机构落实如下问题:一、高展公司及董家办事处均对案涉工程提出鉴定申请,经董家办事处申请,作出的第033号鉴定报告结论为8223631.25元,经高展公司申请鉴定,作出的第034号鉴定报告结论为26531480.35元。虽然双方提交的签证等材料及合同价格存在不同之处,且因案涉工程跨度时间长,双方对于适用2015年版《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存在争议,但就同一工程鉴定价值相差18307849.10元。再者,董家办事处已向高展公司支付1000万左右,而鉴定机构对于董家办事处申请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800余万元。为此,有必要对两份鉴定报告数额相差甚远作出说明。二、历城水务局向法院提交2020年12月21日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说明,认为原济南市水利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杨家河变更设计中斜交桥工程量有误,实际费用为271306元,与原工程量2690598.18元相差2419292.18元。鉴定机构针对该说明向本院出具一份调整表,认为应从第034号鉴定结论工程造价26531480.35元中减去2156262.85元,调减为24375217.50元。在鉴定过程中,对于第034号鉴定报告中的该斜交桥的工程造价如何做出,及是否已现场勘验做出说明。 鉴定机构根据本院出具的联系函及各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又分别出具第033号、第034号补充调整报告。第033号补充调整报告对补充调整内容说明如下:1、原鉴定报告未包括设计变更《济南市历城区土河、杨家河防汛应急贯通工程变设计汇总报告》(报批稿)的内容,本次予以补充,增加造价5446243.88元。2、济南市水利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本次勘误调整的是杨家河斜交桥的工程量(详附表);我公司根据勘误表对《济南市历城区土河、杨家河防汛应急贯通工程变设计汇总报告》(报批稿)中相应的工程量进行了调整;3、综合单价按原合同中的综合单价计算,4、原合同中的综合单价无钢材价格,本次调整钢材价格按济南市定额站发布的2012年第3期的信息价计算。5、具体内容详见结算表。6、补充调整后的鉴定结论:⑴原鉴定总价8223631.25元;⑵本次调整造价5446243.88元;⑶调整后鉴定总造价13669875.13元。造价鉴定结论以本次补充调整报告为准。 第034号补充调整报告对补充调整内容说明如下:1、济南市水利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本次勘误调整的是杨家河斜交桥工程的工程量(详附表);我公司根据设计院出具的勘误表对鉴定报告进行了相应的调整。2、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组织原告、被告、鉴定机构根据设计院出具的勘误表对杨家河斜交桥进行了现场勘验,双方对勘误后的《济南市历城区土河、杨家河防汛应急贯通工程变设计汇总报告》(报批稿)认可,没有其他异议。3、本次调整同时对原鉴定报告发现的其他错误进行了调整修正: ①崔家庄石砌河道增加钢筋砼盖板0.144百立方单价有误,应为57334.87元/百立方,误为23781.27元/百立方,予以更正;②崔家庄石砌河道增加钢筋砼盖板0.144百立方、桥面侧边砌砖挡墙0.017百立方、桥面侧边砌砖挡墙抹水泥0.202百平方计算重复,应调减;③护坡护底毛石砌护现场勘验为乱毛石,根据2015年济南市定额站第三期材料价格信息,将乱毛石价格由510元/立方调整为180元/立方。4、具体内容详见工程结算调整表。5、补充调整后的鉴定结论:①原鉴定总造价:26531480.35元;②本次调整造价:-4690148.84元;③调整后鉴定总造价:21841331.51元。造价鉴定结论以本次补充调整报告为准。 经质证两份鉴定补充调整报告,高展公司对第033补充调整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内容及目的有异议。认为董家办事处所依据的施工合同,是双方中标后签署的,是无效合同,依此所做的工程造价鉴定,不应作为法庭参考依据。对第034补充调整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补充调整报告中仍未对超运距土方以及措施类项目作出鉴定提出异议。 董家办事处对第033号补充调整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在该补充调整报告编制内容说明第一项中,说明原鉴定报告未包括设计变更《济南市历城区土河、杨家河防汛应急贯通工程变更设计汇总报告》的内容,补充调整中增加了该变更设计汇总报告的内容,而在原鉴定结论总造价8223631.25元,已经包含了董家办事处认可的2459145.56元的变更。从变更设计汇总报告内容看,是包含了以上变更的,而该补充调整报告总造价为5446243.88元,这一金额是重复计算了8223631.25元中的2459145.56元。很明显是错误的。另外,该变更设计汇总报告并非是董家办事处委托制作,董家办事处在质证中也没有认可该汇总报告的法律效力。董家办事处发包的工程范围仅仅是施工合同中的5764485.69元,及董家办事处盖章认可的2459145.56元。假使高展公司除此之外从事了其他的工程,其他工程的发包方并非是董家办事处,董家办事处对超出的部分不应承担付款的责任。 董家办事处对第034号补充调整报告提出异议,认为该报告中除了涉及第033号报告内容之外的部分(刨除变更设计汇总报告多余的部分),都是依据高展公司的陈述和单方制作提交的材料进行的鉴定,没有鉴定基础,鉴定检材不具备法律效力。 历城水务局对第033号补充调整报告提出异议与董家办事处一致。对第034号补充调整报告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工程的设计变更和签证部分,均可以通过现场会签单、工程签证单、报告单、工程签证联系单等证据予以体现,均在《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5版)颁布实施之前,应适用2000年版的定额。对于钢材单价,第033号报告依据了济南市定额站发布的2012年第三期的信息价,而第034号《鉴定报告》却笼统的全部使用2016年1月份的《济南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2012年至2016年期间的石料、沙子等材料价格变动特别大。但鉴定部门没有依据各工程施工时或合同签订时的当期信息材料价格反而统一依据2016年1月份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进行组价,导致鉴定结论工程造价数额严重偏离实际工程价款数额。综上所述,第034号《鉴定报告》严重违反了司法鉴定的严谨性、公正性、客观合理性原则,导致得出的工程造价数额严重高于实际工程价款,该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高展公司为本次鉴定,交纳鉴定费159000元,董家办事处为本次鉴定交纳鉴定费5万元。 自2012年8月至2018年1月,董家办事处向高展公司支付工程款总计1370万元。具体如下:2012年8月10日支付50万元;2013年5月21日,支付30万元;2014年1月24日,支付40万元;2014年5月13日,支付20万元;2014年5月30日,支付50万元;2014年12月11日,支付50万元;2015年1月22日,支付330万元;2015年4月30日,支付270万元;2016年5月5日,支付200万元;2016年9月12日,支付130万元;2018年1月23日,支付200万元。 另查明,高展公司于2021年3月5日,经工商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名称。 关于董家办事处与历城水务局就案涉工程的关系,历城水务局在庭审中陈述,因案涉工程在董家办事处辖区内,整个工程涉及拆迁,拆迁量大,拆迁的费用比工程的价款还要多,为此区政府授权董家办事处为发包人,历城水务局提供技术指导,工程质量由区政府统一聘请监理,并审计
判决结果
一、限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高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141331.51元及利息(以8141331.5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限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高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59000元; 三、驳回山东高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48元,减半收取35924元,由山东高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96元,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负担341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晓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于彩霞书记员韩欢欢
判决日期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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