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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虹伟
联系方式:13304349771
注册时间:1999-02-08
公司地址:四平市铁西区仁兴北街51号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土石方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房屋拆除服务,厂房、设备拆除服务,桥梁、轨道拆除服务(不含爆破);门窗安装;物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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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梨树县孤家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322民初1402号         判决日期:2021-08-25         法院:梨树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平市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梨树县孤家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洪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代理人杨广仓,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志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6年9月13日原告中标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公租房工程,并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在孤家子镇内,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9月13日,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246202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当年春节前经孤家子镇政府安排53户特困户入住;2018年4月18日该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验收合格。2017年11月09日孤家子镇政府分两笔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632781.00元,2018年1月份支付了200000元,孤家子镇政府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29247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尾欠款629247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我方已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70%的工程款,余下工程款应待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全面验收后拨付尾款,现尚未进行全面验收,故需等全面验收拨付尾款后才可向原告支付。 审理查明,2016年9月13日原告通过公开招标合法中标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公租房工程,并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地点、工期、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并于2018年4月18日该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验收合格。截止至今被告方分三次给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832781元,尚欠原告案涉工程款629247元。 原告为证明案涉工程中标、验收合格及被告尚欠工程款数额的事实,向本院递交了《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公租房建设项目自查报告单》各一份、《增值税发票》两张,被告质证称对原告施工及尚欠工程款的数额均无异议。被告称尾欠款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全面验收后给付,并未提供合同依据
判决结果
被告梨树县孤家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四平市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629247元及利息(利息以506145.6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8日起按照年利息3.85%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46元,由被告梨树县孤家子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洪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祝悦
判决日期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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