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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光明与徐小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15民初2891号         判决日期:2021-08-24         法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光明与被告徐小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光明、被告徐小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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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郑光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徐小云立即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36400元并要求以364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被告在长寿区XXX镇XX街上需要装修房屋三套,包括水电、瓷砖、洁具、灯具、人工及材料等。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组织人员为被告装修房屋。2016年农历腊月装修完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于2016年农历腊月30日支付原告装修款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装修材料及人工款,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一直拖欠。2019年5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21年3月18日前将欠款全部还清,如到期未还则无条件把XXX镇XX街X号附X号门面作为抵债并且债权人保留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权利。被告于2020年12月23日用微信支付给原告10000元,于2021年2月11日用微信支付给原告5000元,至今尚欠原告36400元,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徐小云辩称,原告只说装修好了就喊我拿钱,但是我没有验收,而且房屋出现了许多质量问题,装修材料的单价过高,要求重新进行结算。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将位于长寿区XXX镇XX街上的三套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主要包括水电、贴砖,包工包料。原告组织人员进场为被告装修,于2016年农历腊月装修完工。被告于2016年农历腊月30日支付原告装修款5000元。2019年5月18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本人徐小云因装修房屋缺少资金,于2019年5月18日亏欠郑光明人民币51400元整(五万壹仟肆佰元整)。债务人必须2021年3月18日前将欠款全部还清,如违约到期未还则无条件把XXX镇XX街X号附X号门面作为抵债并且双方约定债权人保留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并由债务人承担一切追偿次债务产生的一切费用。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特立此据。债务人:徐小云2019年5月18日。”2020年12月23日,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原告装修款10000元,2021年2月11日,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原告装修款5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房屋装修款364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欠款。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房屋照片,该证据不能达到被告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目的,因此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限被告徐小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光明装修工程款364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64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被告徐小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邬涛 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吕纯凤 书记员汪静颖
判决日期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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