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1)辽0114执858-4号
判决日期:2021-08-24
法院: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你/你单位与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债权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及利息。
(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申请执行费
合议庭
特此通知。
执行员于泽洋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姚杰
判决日期
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