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晴隆县水务局、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2324民初785号
判决日期:2021-08-24
法院: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沈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毕某某、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晴隆县水务局、第三人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毕某某于同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沈某某、被告(反诉原告)毕某某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沈某某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528元,减半收取376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毕某某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刘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卢华明
判决日期
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