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印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202执4540号
判决日期:2021-08-24
法院: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大连印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辽0202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6月2日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分别于2021年6月4日、6月21日、7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印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税务信息、银行存款及证券保险信息、房产情况和车辆信息,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大连印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工商登记、银行理财信息。通过以上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以谈话方式告知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行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王宝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军
书记员曲琳洁
判决日期
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