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富海华液体化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1092执484号
判决日期:2021-08-24
法院: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92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合计1257836.09元,执行费14978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3月11日按判决书中确定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但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自2021年3月11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T-301-01、T-301-02两台50×××××立方米的双盘浮顶罐只有优先受偿权,但是上述两台双盘浮顶罐被首封法院另案处置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查询了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
4.执行过程中,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确切下落故未能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5.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执行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1257836.09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王朝阳
人民陪审员徐海良
人民陪审员鞠鸿钧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吕方胜
书记员于耀
判决日期
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