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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345万元
法定代表人:巫华仁
联系方式:0598-8222650
注册时间:2003-10-21
公司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8幢10层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承装类电力设施三级、承修类电力设施三级;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丙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丙级;通信技术开发、咨询;通信工程设计、施工;通信系统维护;通信设备安装;施工劳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代理;承试类电力设施四级;水文水资源调查乙级;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水源要素(地表水、地下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灌溉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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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鸿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502民初12842号         判决日期:2021-08-23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鸿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连生、廖彩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忠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热轧扁铁购销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118182元;3、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货款20909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律师费55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热轧扁铁购销合同》,约定产品为立柱、扁铁,不含税价款为295457元。其中立柱严格按附件一图纸要求切割加工,被告收到定金后的15-17日货送到原告工地,并承担送货费用。原告预付定金80000元,被告发货前支付120000元,货到验收无误付清尾款。次日,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定金80000元,但被告17日以合同生效后图纸有变动理由发出《声明》合同终止,还由原告承担一且加工损失。原告多次协商无果不得已的情况下,为力保共欠,于10月13日发出《函》作出一定妥协后力促合同履行,但被告一再违约并提出超出合同的要求。该合同因被告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如诉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报价时与原告提供的图纸不符,原告开始要求的是每根立柱上有四个孔,后来图纸上要求六个孔。我们要求每根佳佳12元,原告只同意加价4月,所以我们接到原告停止加工的电话后没再加工、发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6日,原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鸿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达成钢材购销意向。2019年9月9日,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合同及图纸后,盖章确认。双方签订的《热轧扁铁购销合同》约定产品为立柱、扁铁,不含税价款为295457元。9月10日,原告按约定将定金80000元汇至被告指定的白忠博账户。由于双方就产品立柱的孔数产生异议,被告停止加工,也未发货。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东鸿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双倍定金118182元,货款2090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谢润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徐青 书记员吴小凤
判决日期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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