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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0533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梅
联系方式:13616380600
注册时间:2003-01-28
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30号
简介:
土地开发整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国有资产运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及节能减排示范城市相关项目运营;国有自然资源及城市公共资源开发运营;企业注册代理服务、财务外包服务;办公租赁、物业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城乡统筹开发,城镇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及厂房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以自有资金开展投融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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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召刚与潘纪荣、山东聊建方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502民初3301号         判决日期:2021-08-23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召刚与被告潘纪荣、山东聊建方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建集团)、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柱集团)、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高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召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帅、被告潘纪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忠、被告方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伟、聊建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被告九州高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柱集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召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潘纪荣、方正公司、聊建集团清偿原告劳务费3833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38330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九州高科公司、金柱集团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原告到聊城高新区先锋社区工地干零工,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2020年1月20日经结算,工长张传军出具结算单,劳务费共计83330元,被告已支付45000元,剩余38330元未付。案涉工程建设单位为九州高科、金柱集团,施工单位为方正公司,潘纪荣为方正公司的工地负责人。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潘纪荣辩称,我是聊建集团员工,聊建集团已为我缴纳十余年的社会保险。002项目公司属于聊建集团下属项目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我是受聊建集团的指派担任002项目部经理。2020年、2021年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多份判决书均确认我是聊建集团员工,对外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原告的人工费,我不清楚,也没支付过任何费用,即使欠人工费,也应该由聊建集团承担。 方正公司辩称,方正公司未承建案涉工程,不欠付原告劳务费,被告潘纪荣也不是方正公司的员工及工地负责人,原告起诉方正公司没有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聊建集团辩称,1.我公司与原告从未发生任何业务往来,既没有雇佣原告进行劳务施工,也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施工的协议,截止原告起诉之日原告也从未向我公司主张过劳务费及利息,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我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人,且原告并非实际施工人,更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且原告所诉求的为劳务费,涉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2.涉案先锋社区的工程由聊建集团依法分包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施工资质的方正公司,方正公司委派了其项目经理潘纪荣负责施工,潘纪荣对涉案工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案涉协议的002项目公司是方正公司下属的项目公司,我公司也已经将案涉工程款项支付给002项目公司,我公司不应向原告支付任何劳务费,综上,原告起诉我公司完全错误,应依法驳回对我公司的起诉。 九州高科辩称,我公司作为先锋安置区的发包人,已按照建设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给总承包人聊建集团结算造价工程款的98.3%,共计766631440.33元,我公司未欠付工程款。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金柱集团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2月1日,九州高科(发包人)与聊建集团(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九州高科将位于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先锋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发包给聊建集团。 聊建集团(甲方、总承包方)又与方正公司(乙方、担保方)、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002项目公司(丙方、施工方、以下简称聊建集团002项目公司)签订《施工管理目标责任书》,聊建集团将上述项目中的1#、2#、22-25#楼交由聊建集团002项目公司施工,项目经理为潘纪荣,方正公司对聊建集团002项目公司代管并为聊建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聊建集团收取1.5%管理费,收取工程款必须通过聊建集团财务部门开具正式手续,工程款一律划入聊建集团内部结算中心,盈亏归聊建集团002项目公司。王东方代表方正公司及聊建集团002项目公司签字。 2017年5月份,潘纪荣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张传军让原告找人去先锋社区工地干零工。原告称,张传军承诺潘纪荣的会计张静发放工资。一开始通过会计领工资,后来给每个工人办了银行卡,聊建集团也支付过工资。 2020年1月20日,张传军为原告出具“山东聊建方正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任务单”,载明工程名称:先锋社区。分部分项名称:零工。时间为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并注明具体的工资明细,工资合计83330元。原告主张聊建集团支付45000元,现尚欠38330元。 另查明,2007年8月至2019年5月,聊建集团曾为潘纪荣等人代缴社会保险。 2010年9月14日,聊建集团下发聊建集字(2010)第51号《关于成立集团项目公司的通知》文件,成立九个项目公司并任命主要负责人,其中聊建集团002项目公司负责人为王东方。2018年8月2日,方正公司为聊建集团出具承诺函,主要内容为:“聊建集团002项目公司”系我公司下属项目部,于本承诺函出具前后,凡以“聊建集团002项目公司”名义承包、分包、发包等有关工程项目所引发的人工费、材料费等一切债务均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东聊建方正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召刚劳务费38330元及利息(以3833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召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元,由被告山东聊建方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贾西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郝瑞丽
判决日期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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