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1618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恩斌
联系方式:0794-8284512
注册时间:2003-11-28
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2088号中阳广场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设备安装、公路桥梁工程、对外承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上经营项目凭资质证书经营);钢、铝门窗制作、安装;城市规划编制设计、人防工程设计、环保工程设计、设计施工一体化;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城市规划、建筑工程、人防工程、环保工程的咨询服务;进出口经营权(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赣0423民初2181号         判决日期:2021-08-23         法院: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阳建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武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宁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庭生、黄莉莉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郑国英担任记录,先后于2019年4月30日及2020年11月30日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2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阳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聂文虎,被告(反诉原告)武宁城投公司委托代理人罗敏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阳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质量保证金1000000元,并自2018年9月3日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2019年8月20日止,及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武宁县第三中学工程建设合同(二标)》,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武宁县第三中学工程(二标),该工程后于2013年9月3日经原、被告及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合格。2016年3月22日,武宁县审计局对该工程作出审计决定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扣留了1000000元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后因工程质量出现瑕疵,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行了相关维修。2016年3月23日,原告致函被告以及工程实际使用单位武宁县第一中学,请求被告在2016年8月26日前支付工程保证金500000元,余款在2016年9月3日前付清。2016年9月29日,武宁县第一中学签署“经研究,我校同意以上付款方式”的意见。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付款请求,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该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武宁城投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涉工程存在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且中阳建设公司一直未将存在问题的部分工程维修好。被告并非故意拖延不返还工程质保金,而是原告公司未尽到自己的保修义务违约在先。另武宁县第一中学为了减少安全隐患,对有问题的部分工程进行了修复,垫付了维修费344757元,该款应在质保金中予以抵扣。 反诉原告武宁城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中阳建设公司对武宁一中新校区(原称武宁三中)二标段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承担免费维修义务。如中阳建设公司拒绝维修则赔偿维修所产生的损失费用合计1119961.34元。2.判决反诉被告中阳建设公司支付反诉原告自行维修产生的维修费344757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2年3月22日,反诉原告武宁城投公司与反诉被告中阳建设公司签订《武宁县第三中学工程建设合同(二标)》,合同约定由中阳建设公司承建武宁县第三中学工程(二标),同时,双方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在保修书中双方对工程保修范围以及保修期间进行了详细约定。工程在交付给武宁县第一中学使用后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自2014年至2016年期间,武宁城投公司每年都以函告形式通知中阳建设公司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并要求其公司进行维修。2016年3月23日,中阳建设公司向武宁城投公司出具《报告》承诺在2016年8月26日前完成对问题工程的修复。但实际上,中阳建设公司不仅拖延进场维修,在进场后也是草率应付,仅对部分宿舍进行了维修,且未经发包人验收自行撤场并拒绝再次履行保修义务。在此情况下,武宁城投公司让实际使用人武宁县第一中学自行维修,现已产生维修费合计344757元。另经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案涉工程存在工程质量部分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为1119961.34元。现中阳建设公司拒绝履行免费维修义务,严重损害了反诉原告方的权益。双方在协商未果情况下,故诉至法院。 反诉被告中阳建设公司辩称,案涉的武宁县第一中学二标段工程于2013年9月3日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后因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中阳建设公司进行了维修。2016年9月2日,案涉工程实际使用人武宁县第一中学签署意见,对中阳建设公司维修内容予以认可,质保期自即日起一年。质保期限届满后,中阳建设公司多次向武宁城投公司催讨保证金,但武宁城投公司一直拒绝返还。现中阳建设公司认为无论是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还是武宁县第一中学确认的一年质保期,至本案诉讼时均已届满,武宁城投公司没有理由拒绝支付保证金,其诉讼主张要求中阳建设公司在保修期届满后承担免费维修义务于法无据,应当驳回其反诉诉讼请求。 庭审中,中阳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武宁县审计局武审决(2016)65号审计决定、武宁县审计局武审报(2016)61号审计报告、工程项目资金审批表各1份(以上均为复印件),以证明中阳建设公司与武宁城投公司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武宁城投公司为发包方,中阳建设公司为施工方。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后应支付工程款的90%,余下10%款项在质保期1年期满后付清。本案工程于2013年9月3日竣工验收,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审计,于2016年4月6日进行结算,剩余10%的工程款中包括了本案的1000000元工程质量保证金,故武宁城投公司应在2017年3月23日前退还该1000000元保证金,并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利息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中阳建设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武宁城投公司以及武宁县第一中学出具的报告复印件1份,以证明武宁城投公司同意分两期退还1000000元保证金,第一期为维修高中宿舍(两栋)后退款500000元,第二期余款于2016年8月26日满1年以后7日内退还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维修验收表复印件1份,以证明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前维修完所有项目并验收合格,且得到使用单位武宁县第一中学确认的事实。 经质证,武宁城投公司质证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中标通知书的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建设施工合同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合同所约定的质保期以及质保金额已经为中阳建设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武宁城投公司及武宁县第一中学出具的报告相关约定的内容所替代,应当以相关约定内容为准,另对合同所约定的1年质保期不予认可,双方另行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该保修书中对工程质保期有明确分类约定。竣工验收备案表只能证明案涉工程启动了验收程序,不能证明该工程是在2013年9月3日就竣工验收合格的。该备案表中建设单位报送时间及盖章时间均未填写。备案部门也没有出具备案意见,也未加盖公章,故该备案表是无效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另中阳建设公司在(2015)武民一初字第1967号案件中自认案涉工程通过验收时间是2014年6月11日。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案涉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中阳建设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因此保证金返还条件不成就。对第三组证据不认可,武宁城投公司不知道该份维修验收表出处,该表上的公章系武宁县第一中学总务处的章,而不是行政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该份验收表上写明的工程并未涵盖全部有质量问题的工程,该份证据不能证明中阳建设公司就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尽到了维修义务,达不到其证明目的。经认证,本院认为,中阳建设公司提交的上述三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有效,本院对该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采信,对其关联性,本院将在后文中予以阐述。 庭审中,武宁城投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1份,以证明武宁城投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中阳建设公司承建,工程总价款为61729732.47元,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必须合格,图书馆及风雨操场要求获得省级优良工程奖,另双方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约定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防水工程质保期为5年。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自收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七天内派人维修,承包人不在约定的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委托他人修理。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工程约定的质保金为工程结算款的5%,在质保期内,承包人如接到保修通知七天内未派人维修,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保修金内按照300元/天标准扣罚,并可另行选择其他维修人实际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结算无需经过承包人的认定,可由发包人直接在质保金内扣除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武宁县审计局武审决(2016)65号审计决定、武宁县审计局武审报(2016)61号审计报告、武宁县第一中学出具给中阳建设公司的《武宁一中沙田校区工程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报告》1份、(2015)武民一初字第1967号案件中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函及所附的整改预算报告、武宁一中沙田校区二标段建筑质量问题反馈、工程预算、快递单及快递查询信息打印件各1份、武宁县审计局2015年12月28日审计取证案涉工程审计现场取证照片388张,以证明2016年3月22日,案涉工程经武宁县审计局审计后确认造价为64186248.08元,经现场审计勘查,发现案涉工程存在漏水、房门变形、风扇质量差、宿舍通气管道未打排气孔通风功能失效、地板发霉变形等质量问题,审计要求对存在问题必须严加整改。中阳建设公司自认至2016年1月13日止,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维修预算费用为3762021元。2014年2月26日,武宁城投公司向中阳建设公司发出函件告知其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求对存在问题部分工程进行整改维修。2015年11月26日,武宁县第一中学向武宁城投公司书面汇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维修成本巨大。后武宁城投公司于2015年12月向中阳建设公司邮寄了律师函并随附了问题反馈、预算报告等材料,反映案涉工程存在渗漏、仿瓷、瓷砖脱落、电路工程存在质量等问题,并要求中阳建设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维修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中阳建设公司出具给武宁城投公司和武宁县第一中学的《报告》1份,武宁县第一中学出具的《关于武宁一中沙田校区建筑质量问题(二标段)维修情况汇报材料》、《关于中阳公司暑假对武宁一中工程维修情况及剩余工程款结算的说明》、《寝室维修后仍存在的质量问题》一份。武宁县第一中学提供的体育馆、图书馆、食堂、风雨操场、田径场现状照片13张,以证明中阳建设公司确认收到武宁城投公司邮寄的质量问题催告函,并承诺于2016年8月26日完成质量缺陷的修复,并同意暂扣1000000元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武宁县第一中学于2016年7月1日就已经提供施工界面,但中阳建设公司迟延到2016年8月5日才进场施工,推迟了35天,且截至到本案诉讼时,中阳建设公司仍未完全履行保修义务,宿舍卫生间门榫头脱落,工程仍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武宁一中出具的《关于武宁一中沙田校区建筑质量问题(二标)的报告》1份,城投公司《关于武宁一中沙田校区建筑质量问题(二标)的报告的回复》1份,维修票据二十组,以证明中阳建设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武宁县第一中学向武宁城投公司汇报后,委托他人进行了维修,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已垫付维修费344757元。 第五组证据: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方案》1份,北京京诚博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1份,(2018)赣04民终59号民事判决书1份,以证明案涉工程经司法鉴定后修复需要花费1119961.34元,中阳建设公司在承建案涉工程时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的事实。 另武宁城投公司为证明中阳建设公司未全面履行保修义务,武宁城投公司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的事实申请了证人孙某均、章某出庭作证,证人孙某均自2013年其在武宁县第一中学总务处上班,2015年担任总务处主任。证人称,中阳建设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包括2栋教工宿舍,6栋学生宿舍,体育馆、图书馆、食堂、田径场、景观台,除教学楼和行政楼之外的地上部分都是由其公司承建。还包括建筑内以屋檐为界,屋檐内的管道、水电、室内装饰装修等工程。武宁县第一中学入驻是2013年8月14日前后,当时工程还没有完全做好,2015年证人接手总务处主任职位后负责学校工程维修事务,发现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要是墙体渗漏、管道堵塞、墙体开裂、外墙瓷砖脱落等问题。另外关于中阳建设公司提交法庭的维修验收表是其公司在2016年8月份维修完成后他们自己打印好的,让武宁县第一中学签字认可他们做了维修工作,同意他们离场。证人当时是不想签字的,而且作为校方也无权签字,是维修工作人员说学校不签字他们就不能离场,在此情况下证人请示学校校长后才签字的。学校签字只是表明中阳建设公司派人来进行了维修,并说如果在维修完后一年之内如果出现问题,则不认可他们的维修。但是他们维修之后工程在2017年1、2月份又出现了渗漏,维修表里包括了1到6号学生宿舍及1、2号教师宿舍。体育馆二楼质量问题不是中阳建设公司维修的,是教育局申请财政资金进行修复的,具体由教育局负责,学校不是很清楚。另外关于中阳建设公司维修的事情证人在他们离场后2-3天时间内向武宁城投公司进行了汇报,汇报了维修的具体项目,对维修效果学校是不清楚的。关于维修表上写的质保期一年证人不清楚武宁城投公司是否知情。另外2017年上半年案涉工程又陆续出现了质量问题,对此学校自己垫资维修,当时学校校长已经和武宁城投公司请示过了,扣下了中阳建设公司的质保金,校方先行维修,维修费在质保金中扣除。另案涉工程如出现质量问题,学校是不会直接联系中阳建设公司的,而是向武宁城投公司打报告。 证人章某系武宁县第一中学老师,其称对案涉工程在2018年7月18日经过招标程序进行的维修工程不清楚情况,此后陆陆续续出现的质量问题都是证人负责找人来维修的,大概有4万多元维修费,以上学校总计垫付了344575元维修费。2018年7月18日招标的是学生宿舍卫生间铝合金门采购安装工程,因为学生宿舍卫生间门都坏了,需要重新安装。 经质证,中阳建设公司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合同约定了返还保证金的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审计满一年付清,保修期与退还保证金的时间是没有关联的。对第二组证据中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无异议。对武宁县第一中学向武宁城投公司书面汇报的武宁一中沙田校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的报告,中阳建设公司是不知情的。对律师函及所附的材料,中阳建设公司已收到,但维修预算款3762021元是武宁县第一中学单方测算,并未得到本方认可。对存在质量瑕疵的工程,本方已经及时进行了维修并经武宁县第一中学确认合格。2016年6月11日是工程验收合格后,因质量瑕疵问题双方进行维修确认,而不是工程竣工验收。故武宁城投公司向本公司催告工程质量维修的最后时间为2016年1月12日(维修工程预算)。对武宁县审计局2015年12月28日现场取证的388张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现场照片存在的质量瑕疵问题已经得到中阳建设公司维修。对第三组证据中的报告无异议,武宁县第一中学对保证金支付方式已经盖章确认。对2016年9月5日武宁县第一中学的汇报材料、2016年11月7日结算说明以及存在的质量问题及照片不予认可,因武宁县第一中学系案涉工程的实际使用人,与武宁城投公司具有利害关系,二者之间的函件往来均未告知中阳建设公司,学校所反映的情况、结算说明及照片均未向中阳建设公司进行反馈。对第四组证据中的报告及回复均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系业主单位与实际使用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中阳建设公司没有收到关于质量缺陷的相关函件。对维修票据载明的费用不予认可,认为第一项费用系武宁县第一中学的设备采购款,与施工单位没有关系,第二项系垃圾清理费也与施工单位无关。第十七项食堂一楼下水道沟盖板更换属于正常使用后的维修费用,不属于质量缺陷。对其他费用本公司亦不予认可,按照合同约定,出现质量缺陷问题业主方应当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单位才有权自行维修。但武宁城投公司进行上述内容维修均未事先通知本公司。另第一项至第十二项发生的费用均超过了质量保质期,且上述维修的事项在本次鉴定时依然存在,说明上述维修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如要求本公司承担垫付的维修费又要负担鉴定出来的维修费,显然是重复计算。另对不是正式的发票的票据不予认可。对第五组证据中的修复方案和鉴定意见书,本公司认为案涉工程已过保修期,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故对两份鉴定材料均不发表质证意见。对江西诚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认定报告不予认可,该报告认定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是施工单位的过错造成的没有事实依据,仅凭鉴定人的主观臆断。且该鉴定发生在2020年,而案涉工程早在2013年9月就通过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了,无法确定现在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与当时建设存在关联性,不能排除存在使用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质量出现问题。且案涉工程已经超过保修期。对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工程是否转包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也不代表本公司必然承担超过质保期后的保修责任。对证人孙某均证言质证意见是其证实了2016年8月份中阳建设公司履行了对1-6号学生宿舍楼与1-2号教工宿舍楼的维修义务,并确定了一年质保期。本次维修后,武宁县第一中学并没有通知本公司进行维修,也未告知过本公司除上述宿舍楼之外还有工程存在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对证人章某的证言质证意见是其证实2018年7月18日招标的工程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是安装学生宿舍卫生间合金门,孙某均证言证实交付工程时卫生间是有合金门的,采购项目合同也载明了采购内容拆除破旧门387扇,安装合金门387扇,由此可以认定武宁县第一中学所垫付的298500元采购安装费不属于维修费用。 经质证,武宁城投公司对证人孙某均、章某两人证言均无异议
判决结果
一、被告武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1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反诉原告武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维修费合计1141918元。 四、反诉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武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鉴定费87500元。 五、驳回反诉原告武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武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4880元,由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周剑 人民陪审员吴庭生 人民陪审员黄莉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国英
判决日期
2021-08-2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