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纳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渝江压铸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渝0112民督10号
判决日期:2021-08-23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重庆普纳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发出(2021)渝0112民督1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重庆渝江压铸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重庆普纳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款536582元,申请费3110.49元,由被申请人重庆渝江压铸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重庆渝江压铸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发出支付令后,被申请人重庆渝江压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对欠付票据款的事实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申请人主张的票据款金额有误、申请人无权向被申请人行使票据再追索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渝0112民督1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3110.49元,由申请人重庆普纳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黄卫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益儋
书记员谭建欢
判决日期
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