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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闫英才
联系方式:0431-87987316
注册时间:1989-08-17
公司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3799号
简介: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可承接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承包,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特种工程(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类),全过程工程咨询、资信评价,水利行业设计,轻纺农林商物粮、市政、生态环境设计,电力(水利、新能源、风力)发电设计、工程勘察(岩土、测量、水文地质、勘探测试),工程测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混疑土、岩土、量测)。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用设备与齿轮制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混凝土工程、岩土工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设备、材料采购与销售,全面工业产品生产:(包括超大型岔管、超大型压力钢管、大型平面闸门、大型拦污栅制造),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中型固定卷扬式启闭机制造、中型移动式启闭机制造,设备租赁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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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扎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藏0224执异2号         判决日期:2021-08-23         法院:萨迦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扎多与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高家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我院将其列入被执行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驳回被异议人执行申请,中止对异议人的执行。事实和理由:根据(2020)藏0224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业主向异议人支付两项变更款后,应优先向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拉洛渔道及大坝廊道施工项目相关合作事宜确认书》中确认的八项欠款,若有剩余,由异议人代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异议人扎多支付,现因业主并未向异议人支付两项变更款,无法确定是否有剩余款,并不具备被异议人申请强制执行条件,异议人并非适格被执行人,故申请驳回被异议人执行申请,中止对异议人的执行。 本院查明,1.原告扎多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高家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藏0224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其中关于原告扎多砂石款81083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涉案项目业主方向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两项变更款后,优先向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拉洛渔道及大坝廊道施工项目相关合作事宜确认书》中确认的八项欠款,若有剩余,由异议人代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扎多支付,若余款不足,则由被告高家勇自行向原告扎多支付砂石款。2021年2月2日,扎多向本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 2.在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期间,本院经核实,(2020)藏0224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中提出的两项变更款分别为:环氧防冻涂料变更项目及鱼道混泥土增加粉煤灰工程。 3.根据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对业主方即拉洛水利枢及灌区管理局纽进行了调查后,发现其向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了环氧防冻涂料变更项目尾款为3268724.86元,并现已拨款完成。鱼道混泥土增加粉煤灰工程项目款现未立项审批。 4.根据(2020)藏0224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优先向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拉洛渔道及大坝廊道施工项目相关合作事宜确认书》中确认的八项欠款,经本院调查,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材料证明《拉洛渔道及大坝廊道施工项目相关合作事宜确认书》中确认的八项欠款为9200057元
判决结果
一、中止对(2021)藏0224执12号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驳回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尼玛旺加 审判员格桑多吉 审判员次旦多吉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达娃琼拉
判决日期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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