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扎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藏0224执异2号
判决日期:2021-08-23
法院:萨迦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扎多与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高家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我院将其列入被执行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驳回被异议人执行申请,中止对异议人的执行。事实和理由:根据(2020)藏0224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业主向异议人支付两项变更款后,应优先向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拉洛渔道及大坝廊道施工项目相关合作事宜确认书》中确认的八项欠款,若有剩余,由异议人代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异议人扎多支付,现因业主并未向异议人支付两项变更款,无法确定是否有剩余款,并不具备被异议人申请强制执行条件,异议人并非适格被执行人,故申请驳回被异议人执行申请,中止对异议人的执行。
本院查明,1.原告扎多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高家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藏0224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其中关于原告扎多砂石款81083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涉案项目业主方向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两项变更款后,优先向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拉洛渔道及大坝廊道施工项目相关合作事宜确认书》中确认的八项欠款,若有剩余,由异议人代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扎多支付,若余款不足,则由被告高家勇自行向原告扎多支付砂石款。2021年2月2日,扎多向本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
2.在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期间,本院经核实,(2020)藏0224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中提出的两项变更款分别为:环氧防冻涂料变更项目及鱼道混泥土增加粉煤灰工程。
3.根据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对业主方即拉洛水利枢及灌区管理局纽进行了调查后,发现其向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了环氧防冻涂料变更项目尾款为3268724.86元,并现已拨款完成。鱼道混泥土增加粉煤灰工程项目款现未立项审批。
4.根据(2020)藏0224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优先向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拉洛渔道及大坝廊道施工项目相关合作事宜确认书》中确认的八项欠款,经本院调查,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材料证明《拉洛渔道及大坝廊道施工项目相关合作事宜确认书》中确认的八项欠款为9200057元
判决结果
一、中止对(2021)藏0224执12号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驳回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尼玛旺加
审判员格桑多吉
审判员次旦多吉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达娃琼拉
判决日期
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