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1421执1984号
判决日期:2021-08-23
法院:绥中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1)辽1421民初25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依据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503562.46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539.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全部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1)辽1421执19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收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齐长东
人民陪审员孙海波
人民陪审员田乐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董连富
判决日期
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