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1402执1103号
判决日期:2021-08-23
法院: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02民初55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德州市德城区法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要求终结此案执行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终结此案执行申请,系其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合法处置,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判决结果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02民初55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身杰
审判员胡东
审判员刘振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雒鹏飞
判决日期
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