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秦巴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19执异40号
判决日期:2021-08-23
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伟樑、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四川秦巴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对本院作出的(2019)川19执恢10号之二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四川秦巴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撤销(2019)川19执恢1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和理由:一、人民法院对秦巴新城投资有限公司采取的枪支措施金额已明显超过(2017)川19民初55号判决书确定的职权金额。该判决确定的债权金额为10740801.75元及资金利息。人民法院已经扣留了中润医疗投资公司在四川秦巴新城公司处的工程款1500万元。2021年4月1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秦巴公司代位权一案中,再次冻结秦巴新城公司2000万元。针对同一债权采取的强制措施共计3500元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二、中润医疗投资公司在秦巴新城公司处不存在尚未支取的收入。秦巴新城公司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并无付款义务,中润医疗投资公司在秦巴新城处无款项可供扣留。
申请执行人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辩称,一、(2019)川19执恢10号之二执行裁定系对(2018)川19执126号之一执行裁定及(2018)川19执异102号执行裁定书的续查封,秦巴新城公司无权提出异议,应当驳回其异议申请。二、扣留中润医疗公司的到期债权与冻结秦巴新城公司的账户是对同一笔债权采取的不同措施,不应当简单将二者相加累计计算采取的措施的金额。三、扣留1500万元应付款时,秦巴公司并未主张不存在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秦巴新城公司主张不存在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的事实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本院(2017)川19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0740801.75元及资金利息。本院在执行该案中,于2018年6月4日作出(2018)川19执126号之一执行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收取的工程款2000万元。扣留期限届满后,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继续扣留,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19)川19执恢10号之二执行裁定,继续扣留被执行人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建的“巴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设工程项目”中,在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收取的工程款1500万元。
另查明,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张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怠于行使,依法提起了代位权诉讼,诉讼请求的标的金额即是本院(2017)川19民初5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额。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川19财保2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支行,账号:23×××62)2000万元款项。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
判决结果
撤销本院(2019)川19执恢1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刘伯梅
审判员杜觐良
审判员苟华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长育
书记员郭亭
判决日期
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