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菊、石少春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1312民初3827号
判决日期:2021-08-23
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庆菊、石少春、石少玲、石少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第三人临沂环境卫生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孟庆菊、石少春、石少玲、石少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亲属石连吉自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6日期间,在第三人处任职环卫工人,第三人在被告处为石连吉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2018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8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2018年8月6日上午10时35分,石连吉在工作岗位清理街道时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肇事方负主要责任,符合《雇主责任保险》承保范围,被告应履行保险赔付义务。第三人已与原告就雇主责任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将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权益转让给原告,由原告自主理赔。现原、被告双方因理赔事宜发生纠纷,原告无奈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支持原告诉求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4025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尤文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沈梦
书记员姚利军
判决日期
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