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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环境卫生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方式:15725782699
注册时间:2010-02-03
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美佳商业街1号楼
简介:
一般项目:城乡市容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物业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家政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打捞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代理;平面设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劳务分包;公路管理与养护;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餐厨垃圾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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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菊、石少春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1312民初3827号         判决日期:2021-08-23         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庆菊、石少春、石少玲、石少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第三人临沂环境卫生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孟庆菊、石少春、石少玲、石少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亲属石连吉自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6日期间,在第三人处任职环卫工人,第三人在被告处为石连吉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2018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8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2018年8月6日上午10时35分,石连吉在工作岗位清理街道时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肇事方负主要责任,符合《雇主责任保险》承保范围,被告应履行保险赔付义务。第三人已与原告就雇主责任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将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权益转让给原告,由原告自主理赔。现原、被告双方因理赔事宜发生纠纷,原告无奈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支持原告诉求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4025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尤文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沈梦 书记员姚利军
判决日期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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