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乃军、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1425民初1536号
判决日期:2021-08-20
法院:齐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乃军与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黄希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吴乃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三被告支付原告植筋劳务费366503元,并以366503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4月26日至实际还款日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26日利息为30465元),以上总计396968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原告为三被告在济南一建齐河力高雍泉府AO2地块做植筋工作,2019年4月26日,三被告给原告出具植筋结算单,结算三被告共欠原告植筋人工费36650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一直推脱,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吴乃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庆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若兮
判决日期
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