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与杨有录、庄卫翔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12民终285号
判决日期:2021-08-20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有录、原审被告庄卫翔、庄金东、南京淼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姚慧、孟晓晨、华宇天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中企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4民初6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4民初66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李霖
审判员李志霞
审判员宗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卞婷
判决日期
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