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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伏平
联系方式:020-87375988
注册时间:2001-06-18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25号大院2号801、802室
简介:
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管道运输设备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城市绿化管理;白蚁防治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日用百货销售;停车场服务;餐饮管理;消防器材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礼仪服务;特种设备出租;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集贸市场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办公服务;物业服务评估;公共事业管理服务;安全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企业管理;酒店管理;医院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森林公园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城市公园管理;家政服务;家宴服务;病人陪护服务;婚庆礼仪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日用电器修理;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病媒生物防治服务;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康复辅具适配服务;养老服务;游乐园服务;休闲观光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海滩浴场更衣及租借用品服务;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健康服务;文化场馆管理服务;露营地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园艺产品种植;花卉种植;农业园艺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母婴用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水产品零售;豆及薯类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农副产品销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鲜蛋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销售代理;初级农产品收购;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销售;消防器材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家用电器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广播电视设备专业修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通讯设备修理;日用产品修理;自行车修理;交通设施维修;电动自行车维修;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餐饮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小餐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保安培训;保安服务;住宿服务;自来水生产与供应;食品经营;劳务派遣服务;旅游业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餐厨垃圾处理;游艺娱乐活动;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演出场所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食品小作坊经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小食杂(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民用航空器维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民用航空维修技术培训;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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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03民初3790号         判决日期:2021-08-20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长建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广州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新城市房地产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长建物业管理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拖欠的管理费73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欠付管理费为基数,自每月11日起按每日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新城市房地产公司答辩:逢源轩小区的商铺与住宅物业实行分区管理,商铺由广州康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不需支付物业管理费给长建物业管理公司。长建物业管理公司请求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且没有任何依据。即使计算物业费,计算的截止日期应该是2020年4月24日。 经审理查明:本院(2020)粤0103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长建物业管理公司在该案中向新城市房地产公司主张涉案商铺的物业管理费至2019年12月,并已得到本院支持。已生效的(2020)粤0103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中查明的事实在无其它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该生效判决查明事实如下: 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58号105房,建筑面积36.7499平方米,用途为商业,从2011年1月4日起登记在新城市房地产公司名下。 2014年12月9日,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轩首届业主委员会与长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2014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54-68号的逢源轩小区由长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包括高层2栋,商铺面积912.85平方米,住宅231户,地下车场车位55个;住宅管理费2.7元/月平方米,商铺管理费5元/月平方米收取,车位管理费不超过广州市物价局最高指导价。物业管理费在每月10号前支付,逾期则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2017年6月15日,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轩业主大会、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轩首届业主委员会与长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关于逢源轩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写明原物业公司被法院强制撤离小区,长建物业管理公司从2017年4月25日进驻小区,约定2014年12月9日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顺延为2017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 另查明,长建物业管理公司已于2020年4月24日撤离逢源轩小区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4日止的管理费698.06元(按每月183.7元标准计算)以及拖欠管理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月应付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从当月的1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各月的违约金以当月物业管理费金额为限); 二、驳回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广州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迳付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汤燕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郑波
判决日期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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