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03民初3790号
判决日期:2021-08-20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长建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广州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新城市房地产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长建物业管理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拖欠的管理费73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欠付管理费为基数,自每月11日起按每日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新城市房地产公司答辩:逢源轩小区的商铺与住宅物业实行分区管理,商铺由广州康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不需支付物业管理费给长建物业管理公司。长建物业管理公司请求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且没有任何依据。即使计算物业费,计算的截止日期应该是2020年4月24日。
经审理查明:本院(2020)粤0103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长建物业管理公司在该案中向新城市房地产公司主张涉案商铺的物业管理费至2019年12月,并已得到本院支持。已生效的(2020)粤0103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中查明的事实在无其它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该生效判决查明事实如下:
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58号105房,建筑面积36.7499平方米,用途为商业,从2011年1月4日起登记在新城市房地产公司名下。
2014年12月9日,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轩首届业主委员会与长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2014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54-68号的逢源轩小区由长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包括高层2栋,商铺面积912.85平方米,住宅231户,地下车场车位55个;住宅管理费2.7元/月平方米,商铺管理费5元/月平方米收取,车位管理费不超过广州市物价局最高指导价。物业管理费在每月10号前支付,逾期则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2017年6月15日,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轩业主大会、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轩首届业主委员会与长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关于逢源轩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写明原物业公司被法院强制撤离小区,长建物业管理公司从2017年4月25日进驻小区,约定2014年12月9日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顺延为2017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
另查明,长建物业管理公司已于2020年4月24日撤离逢源轩小区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4日止的管理费698.06元(按每月183.7元标准计算)以及拖欠管理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月应付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从当月的1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各月的违约金以当月物业管理费金额为限);
二、驳回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广州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迳付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汤燕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郑波
判决日期
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