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3执异27号
判决日期:2021-08-20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以下简称“华融湘江湘潭分行”)与被申请人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铁牛集团有限公司、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应建仁、徐美儿、金浙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浦东银行合肥分行”)对本院作出的(2020)湘03执保10号之一百零一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众泰汽车公司在该行5809××××0232账户内存款进行冻结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7月19日举行了听证,浦东银行合肥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林、华融湘江湘潭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浦东银行合肥分行称,请求依法解除对众泰汽车公司在我行5809××××0232账户内保证金1995万元的冻结。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4日,我行与众泰汽车公司签订《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约定我行将在承兑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该笔业务总金额为3990万元,保证金为汇票金额的50%。同日双方签订了《保证金质押合同》,约定担保主合同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并约定担保金额不超过3990万元、主债务履行期为2019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4日、保证金账户为5809××××0232,余额为1995万元。而该账户自2019年4月开户以来,仅有1995万元资金入账,未有其他资金往来。2020年4月23日,众泰汽车自行偿还该汇款协议书债务1995万元。现该笔债权已于2020年4月24日到期,众泰汽车公司仍欠我行汇款业务贷款1995万元未偿还,现我行主张实现该质权,但因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冻结无法实现。申请人认为,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司法解释将该形式归入动产质押部分,结合上述证据,可明确上述账户内资金具有质押保证金性质。依据最高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20]21号)》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账户资金的冻结。
华融湘江湘潭分行称:申请人未提交关键证据证明涉案银行账户为保证金专户的性质,未向法院证实该账户内的资金已经特定化、申请人已对账户进行有效控制,保证金质押效力已经实际成立。故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事实依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该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华融湘江湘潭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湘0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应建仁、徐美儿、金浙勇的银行存款5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并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浦发银行发出(2020)湘03执保10号之一百零一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对众泰汽车公司在异议人浦东银行合肥分行处5809××××0232账户内的存款55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冻结措施完成次日起计算。浦东银行合肥分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另查明,2019年4月24日,众泰汽车公司(客户)与浦东银行合肥分行(开立银行)签订编号为CD58012019880399《浦发银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约定浦东银行合肥分行为众泰汽车公司开出四张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为39900000元,四张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均为2020年4月24日。该笔业务的保证金为汇票金额的50%,即人民币1995万元。同日,双方签订编号为YZ5801201988039901的《保证金质押合同》,协议就众泰汽车公司应开立的保证金专户及交纳的保证金数额作出了明确约定,具体如下:保证金账户账号为5809××××0232,保证金数额1995万元。2020年4月24日,浦东银行合肥分行依照约定分4笔共计支付汇票承兑金额3990万元
判决结果
解除本院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5809××××0232账户中1995万元保证金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刘东妮
审判员冯海燕
审判员蔡日总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深升
书记员马红兰
判决日期
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