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金塔塔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严志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0603民初3655号
判决日期:2021-08-20
法院: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北金塔塔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严志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1年8月6日,原告淮北金塔塔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淮北金塔塔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3元,减半收取计2976.5元,由原告淮北金塔塔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胡剑
审判员陈永战
审判员孟秀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祝雪梅
判决日期
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