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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7508万元
法定代表人:钱江明
联系方式:0572-3061086
注册时间:1998-12-15
公司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688号
简介: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起重机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保养、改造、服务;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电梯配件的制造、加工、销售;钢结构架、钢结构组件的设计、制造、加工、安装、销售;钢结构工程施工;上述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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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泰安祥和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902民初4303号         判决日期:2021-08-20         法院: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祥和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定作费10704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以67935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391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计算至实付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梯承揽合同,被告向原告定作电梯39台,实际履行中被告要求原告发货38台电梯,其中34台已于2015年9月安装完毕并且经相关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该34台电梯的三年质保期于2018年9月份届满。该34台电梯的定作费用,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尚余1070450元未支付。为此特具状起诉。 泰安祥和置业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原、被告的承揽合同属实;2.8#楼土建工程尚未完工,4台电梯虽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投入使用,未经安检部门检测合格。4台电梯设备及安装费799000元;3.5#楼尚未开工建设,电梯设备1台尚未进场,设备及安装费142500元;4.被告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经济问题自2019年7月被温州警方羁押至今,公司证件及公章被警方扣押,公司处于瘫痪状态,不能委托相关人员参加庭审,无人出资支付诉讼费用,请原告承担诉讼费;5.8#楼未投入使用和4#楼未到货的款项不应支付费用;6.原、被告之间的电梯承揽合同尚未履行完毕,请求原告撤诉,待被告公司运转正常后继续履行合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5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电梯承揽合同一份,约定:一、项目名称及地址泰安福佳斯·南湖花园B地块,具体楼号:6#、7#、8#、9#、10#、11#、15#、16#、17#、18#、19#、20#、21#楼;二、电梯设备的种类及台数:消防电梯及乘客客梯兼担架电梯共37台;三、合同包干总价7680000元;四、合同签订后,依照甲方工程实际进度,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分批供货、安装、调试,供货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八、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甲方发出第一批此供货通知的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设备及安装费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在第二批次发出供货通知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设备及安装费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依次类推。2.乙方每批次货物到场前、后各七天内,甲方向乙方各支付该批次设备及安装费总价的20%作为发货款。3.乙方按相关要求,将每批次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经过当地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取得电梯使用合格证之日起的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批次设备及安装费总价的95%。余款5%留作质保金,在每批次第三年保修期满15天内且无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付清该批次余款(无息);十一、质保期及售后服务乙方所供设备、材料及安装质量保证、维保期为36个月,质保、维保期为每批次电梯验收合格并在电梯所在主体建筑交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最迟不超过出厂之日起40个月。附件一、电梯采购数量及单价6#、7#、8#、9#、10#楼:担架电梯单价为17.6万元、安装单价为3万元、数量9台,合计185.4万元;消防电梯单价为15万元、安装单价为3.3万元、数量9台,合计164.7万元;11#、15#楼:乘客电梯单价为12.1万元、安装单价为2.6万元、数量3台,合计44.1万元;16#楼:乘客电梯单价为13.2万元、安装单价为2.6万元、数量3台,合计47.4万元;17#楼:乘客电梯单价为11.8万元、安装单价为2.4万元、数量1台、合计14.2万元;18#、21#楼:担架电梯单价为22.1万元、安装单价为5万元、数量2台,合计54.2万元;消防电梯单价为19.4万元、安装单价为5万元、数量2台,合计48.8万元;19#、20#楼:担架电梯单价为22.5万元、安装单价为5万元、数量4台,合计110万元;消防电梯单价为19.8万元、安装单价为5万元、数量4台,合计99.2万元,以上共计768万元。 2016年4月6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合同一份,约定:1.增加本项目内4#、5#两栋楼(6+2=8层)共2台电梯的采购承揽安装合同(即本项目内共有电梯37+2=39台),电梯采购设备、安装费用同本项目原签订的电梯承揽合同中17#楼电梯报价,为14.2×2=28.4万元;2.补充签订福佳斯.南湖花园项目所有楼的电梯梯控安装合同及IC卡:后面未发货的电梯(8#、9#、10#、11#、15#、17#、18#、19#)在出厂时应考虑能加装梯控读卡器(含4#、5#楼),梯控设备材料由买方集中采购,卖方收取每台电梯梯控安装费为500元/台,同时由卖方同电梯报检和验收,合计21台,10500元;3.以上总计增加294500元。 2016年11月3日,原、被告签订合同变更书一份,约定:原合同已经发货的电梯16#楼3台,17#楼1台,6#、7#楼8台,20#楼4台,21#楼2台,总计18台乘客电梯,已经安装验收完毕,现卖方需要加装IC卡功能(设备由甲方提供),每台需增加2200元费用,合计39600元。 上述39台电梯中,8#楼中的4台电梯已经安装,但未经检验合格,电梯及安装费为799000元;5#楼的1台电梯未交付,电梯及安装费为142500元;剩余34台电梯均于2017年5月12日前经泰安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 2019年5月29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催款函一份,主要载明: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贵单位向本公司定作电梯39台,合同总价为801.41万元整,但贵公司只要求我公司发货38台电梯,另有1台电梯至今未要求我公司发货,已发货的38台电梯中34台均已检验合格,质保期也已经届满,另4台也已经完成安装工作,请贵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前完成4台电梯监督检验所需的工作并及时通知我公司;贵公司请于2019年6月22日前将38台电梯余款1070450元支付我公司。该催款函邮寄后被告予以拒收。 扣除尚未发货的5#楼的1台电梯,被告欠付原告38台电梯货款及安装费为1070450元。原告主张已发货的38台电梯总质保金为(7680000元+142000元)×5%=391100元,上述电梯质保金均未支付,故欠款中的非质保金部分为679350元。对于679350元,原告自愿按照最后一台发货电梯的检验日期后加30日起算利息;对于质保金391100元,原告自愿按照最后一台发货电梯的检验日期后加3年15日起算利息。 另查明,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后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泰安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定作费670950元; 二、被告泰安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相应的利息(以定作费35363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起;以定作费31732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4月19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7元,由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1962元、被告泰安祥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王志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苗兵
判决日期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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