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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882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36-2176010
注册时间:2010-07-08
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2337号6幢(D栋)10层A、D1、E、F单元
简介:
许可项目:餐厨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治理,垃圾分类技术开发、方案设计,城市垃圾分类项目建设,乡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管理,环保、环卫工程技术开发、方案设计、建设及运营管理,垃圾中转站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垃圾处理场的设计、建设,道路清扫和保洁服务,建筑物清洗、清洁服务,水域保洁和垃圾清理服务,公厕管理服务,物业管理,环卫设备、设施技术研发及生产、销售、租赁及运营管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环保信息咨询,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会议及展览服务,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及养护管理服务,污水污泥处理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管理,酒店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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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祥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326民初6615号         判决日期:2021-08-20         法院:平邑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洁公司)与被告陈祥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亮,被告陈祥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在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康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平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平劳人仲案字(2020)第101号仲裁裁决书,并依法判决康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祥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陈祥东承担。事实和理由:康洁公司不服平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平劳人仲案字(2020)第101号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陈祥东没有在康洁公司工作,在仲裁开庭时陈祥东没有提供在康洁公司上班的证明,陈祥东提供的银行流水没有明示是康洁公司发放的报酬。因上述理由,康洁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平劳人仲案字(2020)第101号仲裁裁决书,并依法作出判决。 陈祥东辩称,1.平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合法有效,陈祥东与康洁公司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平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听取了证人华某的证言,审查了陈祥东的工资银行流水,以及在工作期间所穿的工作服等,这些证据确实充分证实了仲裁的结果;2.康洁公司在诉状中强词夺理,歪曲事实,原告所诉被告没有在其单位工作不符合事实。陈祥东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一直在康洁公司工作。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康洁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陈祥东提交证据2,陈祥东在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流水一份,证实陈祥东自2014年6月份开始在康洁公司处工作,所发放的工资明细,至2019年8月31日止。康洁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2银行流水有异议,该银行流水为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提供的2014年-2017年的银行流水没有单位明示,按照之前公司的规定发放工资必须由康洁公司发放工资,但是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康洁公司的名称,被告陈祥东的证据2019年6月-2020年6月由一张对账单,我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从2019年6月-2019年8月。 陈祥东提交证据3.图片三张,证实被告在原告处的工作场所。康洁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3的照片与本案无关。 陈祥东提交证据4,平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一份,从第5页-7页是证人华某的证言,该证人证言证实被告陈祥东在原告处工作自2014年6月-2019年8月31日,在原告处开扫路车,车牌号为鲁QE××××和鲁G2××××。康洁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4无异议,但是在开庭中被告所述是劳务关系。 陈祥东提供证据5,证物工作服一套,康洁公司质证认为,该证物不能证明被告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依法调取陈祥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的工资发放账号的对方账号信息,8021××××0538、8021××××5190的账户信息,其中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间的交易,银行系统不能显示对方的信息;交易日期2015年6月20日的对方账号8021××××0538,户名为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备注为平邑城区四月份工资。2016年6月的账号为8021××××5190,该个账户的户名为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备注为平邑城区四月份工资。交易日期2017年5月12日的对方账号9070××××4338,户名为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康洁公司对此质证认为无异议,陈祥东对此质证认为无异议。 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祥东提交的证据2、3,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15年4月始,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陈祥东工资至2019年12月。2019年11月7日,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康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系从事餐厨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等项目的企业。陈祥东自2014年4月份至2019年8月期间在康洁公司平邑分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祥东向平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裁决确认陈祥东与康洁公司自2014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平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平劳人仲案字[2020]第101号仲裁裁决,裁决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申请人陈祥东与被申请人康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康洁公司于2020年9月8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不服,于2020年9月17日,以其诉讼请求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一、驳回康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康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祥东自2015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康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颜景泰 人民陪审员王玉杰 人民陪审员陈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晓舒
判决日期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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