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雷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15民终1052号
判决日期:2021-08-20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因与被上诉人雷春、刘军、孟玲、王法、吴齐芳,原审被告霍山县春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5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5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30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顾德明
审判员丁志欢
审判员卢文乐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鲍芳
书记员周焱鑫
判决日期
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