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江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融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82财保95号
判决日期:2021-08-20
法院: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98148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尹苏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曹畅
判决日期
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