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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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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沈阳融泽科技有限公司等技术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01民终9155号         判决日期:2021-08-20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辽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融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泽科技)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9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联通辽宁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均由对方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原审判决针对上诉人逾期付款给付被上诉人利息损失一节作出判决,判令上诉人依照给付金额的时间点分别计算应付利息。上诉人不予认可,提出如下理由,望二审法院予以采纳。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116114微生活”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10.6条的约定,产生业务量后被上诉人须与上诉人确认结算数据,双方确认结算数据后由被上诉人开具发票进行结算。协议第10.9条约定结算的具体办法需按《联通辽宁公司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执行。其中该《管理办法》中第六章计费结算原则中第二节结算模式:二、结算付款原则及流程1.结算付款原则:结算前月度出帐收入低于5000元的合作伙伴,不予结算付款,同时不与累计;如果因此原因连续三个月没有结算,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辽宁联通有权与其中止合作。2.退出合作伙伴当月即停止往月应结算付款,六个月后扣除期间发生的客服赔付金后统一付款。另外,协议第10.18条约定当用户对业务收费产生异议时,上诉人有垫款赔付义务,并有权在下一结算周期从应付被上诉人业务结算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因被上诉人发展的116114微生活业务用户存在长期、不断的收费异议,均需由上诉人来处理,虽然在2019年5月停止发展该业务,但用户收费争议仍不断产生。因此,上诉人一直都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和《管理办法》来支付合同款,不存在上诉人违约逾期支付被上诉人相关合同款项的情形。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利息损失没有事实依据,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融泽科技辩称,1.联通公司从未根据协议约定发布结算数据,只是通过“工作群”和邮件的形式按月发送116114微生活业务收入结算统计表,但并不接受答辩人队长,也不再该统计表上盖章或签字确认。答辩人多次要求上诉人按约定付款,上诉人均不予理睬。2.根据一审证据,上诉人没有月度出账低于5000元的情况,上诉人单方终止了协议。3.关于上诉人称用户对业务收费产生异议时赔付义务,根据一审证据,上诉人积极响应用户投诉,且其有权在下一计算周期从应付被上诉人业务结算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不是其当期逾期付款的理由。4.一审法院未查清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实际欠款金额,上诉人仍有部分欠款未付清,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起始时间应按照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计算。请求维持原判。 融泽科技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中国联合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联通辽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向本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止信息费收入分成202157元;二、判令联通公司、联通辽宁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利息2018年起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445元;三、判令联通公司、联通辽宁公司上述未给付金钱债务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利率标准计算向本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四、判令联通公司、联通辽宁公司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融泽科技增加诉讼请求,五、判令联通公司、联通辽宁公司向本公司支付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代理费、信息费收入分成376457.99元;六、判令联通公司、联通辽宁公司支付2017年1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4205.08元;七、判令联通公司、联通辽宁公司上述未给付金钱债务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向本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14日,融泽科技与联通辽宁公司签订“116114微生活”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一份,相关内容为,甲方为联通辽宁公司,乙方为融泽科技;业务说明为116114微生活是基于语音、短彩信、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意即社交网络为一体、实现消费者与商家自助互动的多媒体信息服务产品。业务类型为固网业务,资费标准为采用包月方式,通过固定电话收取信息服务费,包月费用30元/月。甲方是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众提供固定通信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国内、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数据通信业务、网络接入业务和各类电信增值业务,与通信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业务等。甲方拥有自己的电信基础网络、增值业务平台、服务销售系统、庞大的客户群。乙方是一家合法提供电信增值业务的服务提供商,具有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的资格。在商务模式方面约定,电信增值业务是指基于甲方的通信网络(移动网、固网、数据网)及各类增值业务平台,通过与乙方开展内容组织、业务系统引进、营销推广等合作向用户推出的各类电信增值服务、应用业务的总称。电信增值业务按覆盖范围划分,乙方根据提供的《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范围,依照甲方的各类增值业务规范提供全网范围内或本地范围内的增值业务服务。甲方因向用户提供通信网络及各类增值业务平台等向用户收取通信费;乙方因向用户提供电信增值业务服务向用户收取信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由乙方委托甲方计费、收费。甲方因向乙方提供通信网络资源、平台资源、用户资源、接入服务及计费而向乙方收取一定的费用,该费用以甲乙双方约定的信息服务费分成方式收取,具体的收取办法、分成比例、计费、结算等内容见本协议第十章。在双方的权利义务方面约定,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网络资源、增值业务平台资源及用户资源,为乙方提供内容信息接入服务,并负责业务计费,计费结果以甲方数据为准。甲方负责提供增值业务鉴权中心系统平台(即VAC),甲方授权中心系统平台需与乙方内容服务系统互联,且增值业务鉴权中心系统平台上的用户数据及业务数据将作为用户使用乙方义务的确认依据。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真实可靠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讯来源及银行账户和个别增值业务所涉及正常经营所需的资质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服务的资费符合国家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乙方对其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内容、服务安全性与合法性负责,并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存在任何对甲方通信网络、增值业务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利益造成侵害的隐患。乙方应承担违反上述规定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声明其责任,消除不良影响。对于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从甲方结算信息服务费的,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提供的发票中不含税价款应与甲方通过PRM(合作伙伴管理平台)发布的计算数据相同。在计费、结算及收费方面约定,短消息信息服务系统的每项信息收费标准将由乙方提出参考的收费,原则上信息服务费由乙方根据业务特征自行拟定,并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同时将拟定价格书面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对外公布,形成正式收费标准。用户成功接收后向发起用户收取信息服务费。甲方享有用户或乙方使用短消息功能引起的短消息通信费用。甲方、乙方共同享有用户支付的信息服务费及信息包月费。由甲方向用户收取该业务产生的全部营业收入。甲乙双方对该业务信息服务费及信息包月费进行分成,分成比例如下:甲方将实收信息费收入按6;4(甲方:乙方)比例进行分成。结算前信息费用收入低于5000元的,甲方不予结算,也不与其他月份累计计算。结算周期为乙方结算周期同甲方的出账周期。实收结算模式为次次月出账。甲乙双方业务数据信息服务费核对数据,误差不超过5%,以甲方的数据为准;若误差超过5%,甲乙双方应重新核对,明确原因,及时按实际情况合理解决;不与甲方核对,则视为承认甲方数据。结算具体办法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执行。如对账结果显示结算信息费为负数,则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乙方在支付款项后应及时到甲方处获取正式发票。如乙方迟延支付,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欠费总额1‰的滞纳金;同时,甲方有权从下一期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其欠费及滞纳金。如乙方迟延支付60日,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信息服务费统一由甲方计费并收取。乙方不向用户收取信息服务费。通信费由甲方计费并向用户或乙方收取。用户对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存在异议并拒绝交付时,甲方只收取该部分争议费用外的其他费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乙方。用户对计费产生异议时,甲乙双方在15日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收费无差错的,甲方应先行向用户作暂退费处理,同时按照甲方公开承诺的赔付原则进行赔付,并在下一结算周期从乙方应分得的分成中扣除该部分信息服务费及赔付费用(因甲方责任产生的赔付费用除外)。结算收入按照价税分离原则,以不含税收入作为结算分成基数。甲乙通过PRM(合作伙伴管理平台)发布的结算数据为与乙方结算的不含税结算金额。甲方与乙方的实际结算金额为与乙方结算的不含税结算金额加上可抵扣的进项税款的合计金额。协议另对其他事宜作了约定,该协议后附有四个附件,附件一为定义、附件二为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三为反商业贿赂保障责任书、附件四为辽宁联通增值业务渠道推广安全承诺书。 2019年5月份,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不再履行,在此期间,融泽科技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一直未给付融泽科技合同款,为此融泽科技于2019年5月24日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要求二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后和平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到该院。 2020年8月17日,融泽科技与联通辽宁公司签订“双方对账确认书一份”,内容,自2019年5月20日,融泽科技收到联通辽宁公司通过银行账户和沃支付方式付款共计15笔,共计金额266570.41元。对账确认书中对15笔款项的到账时间,付款账号名称、付款账号及至账金额列出明细,在对账情况表中列明,联通辽宁公司共向融泽科技支付款项266570.41元中,包括双方签订的《“116114微生活”业务合作协议》中的款项197108.41元和其他地区的款69462元。已支付的197108.41元中包括2019年11月25日支付1笔,金额为4457.4元;2019年11月26日支付1笔,金额为1672.8元;2019年11月27日支付3笔,合计金额为6718.61元;2019年11月28日支付4笔,合计金额为178578.2元;2019年11月29日支付2笔,金额为5681.4元。已支付的69462元里包括,按《商企会员服务协议及微生活业务代理协议模板-沈阳融泽科技有限公司》(CU12-2106-2013-000430)及续签协议(结算2017年11月-2018年11月费用),金额10429.5元,业务区域是本溪。按《中国联合网络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114/116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代理协议》(CU12-2110-2013-000379)及续签协议(结算2017年11月-2018年11月费用),金额5291.25元,业务区域是阜新。按《中国联合网络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114/116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代理协议》(CU12-2114-2016-000707)(结算2017年11月-2018年11月费用),金额7713.75元,业务区域是朝阳。按《中国联合网络有限公司分公司114/116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代理协议》退押金27042.75元,业务区域是鞍山。按《中国联通114/116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代理协议》(CU12-2114-2016-000707)(结算2017年11月-2018年11月费用),金额6273元,业务区域是铁岭。按《114/116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代理协议》及后续协议(结算2017年11月-2018年11月费用),业务区域是葫芦岛,金额12711.75元。 融泽科技向该院提交了其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签订的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代理协议一份(编号:CU12-2102-2013-001010),相关内容为,甲方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乙方为融泽科技。代理项目为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服务。甲方授权乙方为以上两项业务代理商(甲方内部员工营销的除外)。甲方负责制定代理业务资费,交由乙方开展营销工作。乙方负责代理业务的营销、维系工作,乙方对业务受理单填写的内容负责,处理由此引发的投诉、纠纷并承担全部经济赔偿。以上两项业务的资费由甲方制订,两项业务引发的所有通信费用、增值业务费用等全部营业收入由甲方收取并独享。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甲方依据代理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及用户数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甲方向乙方代理费支付周期同甲方的出账周期。代理费结算单核对的流程如下:每月月初由甲方生成上月代理业务结算单,发送给乙方。乙方对结算单内容进行核对,误差不超过5%,以甲方的数据为准;若误差超过5%,甲乙双方应重新核对,明确原因方数据。乙方需提供等额代理费发票,由甲方根据结算单,及时按实际情况合理解决;不与甲方核对,则视为认可甲与乙方进行收入结算,汇入乙方银行账号。乙方账号信息户名为:沈阳融泽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北京街支行,账号为18×××47。协议另对其他事宜作了约定。 融泽科技向该院提交了其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签订的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代理协议一份(编号:CU12-2102-2016-001129),相关内容为,甲方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乙方为融泽科技。代理项目为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甲方授权乙方为以上两项业务代理商(甲方内部员工营销的除外)。甲方负责制定代理业务资费及协议有效期内的业务考核指标要求,交由乙方开展营销工作。乙方负责代理业务的营销、维系工作,乙方对业务受理单填写的内容负责,处理由此引发的投诉、纠纷并承担全部经济赔偿。以上两项业务的资费由甲方制订,两项业务引发的所有通信费用、增值业务费用等全部营业收入由甲方收取并独享。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甲方依据代理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及用户数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协议另对其他事宜作了约定。 融泽科技向该院提交了其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签订的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代理协议一份(编号:CU12-2103-2017-002251),相关内容为,甲方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乙方为融泽科技。代理项目为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甲方授权乙方为以上两项业务代理商(甲方内部员工营销的除外)。甲方负责制定代理业务资费,交由乙方开展营销工作。乙方负责代理业务的营销、维系工作,乙方对业务受理单填写的内容负责,处理由此引发的投诉、纠纷并承担全部经济赔偿。以上两项业务的资费由甲方制订,两项业务引发的所有通信费用、增值业务费用等全部营业收入由甲方收取并独享。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甲方依据代理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及用户数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甲方向乙方代理费支付周期同甲方的出账周期。自2017年7月起,该合同款项由联通辽宁公司统一支付。协议另对其他事宜作了约定。 融泽科技向该院提交了其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签订的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代理协议一份(编号:CU12-2104-2013-000723),相关内容为,甲方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乙方为融泽科技。代理项目为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甲方授权乙方为以上两项业务代理商(甲方内部员工营销的除外)。甲方负责制定代理业务资费,交由乙方开展营销工作。乙方负责代理业务的营销工作。以上两项业务的资费由甲方制订,两项业务引发的所有通信费用、增值业务费用等全部营业收入由甲方收取并独享。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每月甲方依据乙方代理业务所产生收入85%(扣15%坏账)的收入作为代理费的实际收入(分成冲减收入,属SP)。协议另对其他事宜作了约定。 融泽科技向该院提交了其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签订的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代理协议一份(编号:CU12-2105-2013-000455),相关内容为,甲方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乙方为融泽科技。代理项目为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甲方授权乙方为以上两项业务代理商(甲方内部员工营销的除外)。甲方负责制定代理业务资费,交由乙方开展营销工作。乙方负责代理业务的营销工作。以上两项业务的资费由甲方制订,两项业务引发的所有通信费用、增值业务费用等全部营业收入由甲方收取并独享。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甲方依据代理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及用户数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代理费金额=代理商发展用户数*30元(资费)*85%(扣除15%坏账)*50%。代理费支付自为代理业务正式开通之日起计算,至本协议终止时止。 融泽科技向该院提交了其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签订的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代理协议一份(编号:CU12-2106-2013-000430),相关内容为,甲方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乙方为融泽科技。代理项目为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甲方授权乙方为以上两项业务代理商(甲方内部员工营销的除外)。甲方负责制定代理业务资费,交由乙方开展营销工作。乙方负责代理业务的营销工作。以上两项业务的资费由甲方制订,两项业务引发的所有通信费用、增值业务费用等全部营业收入由甲方收取并独享。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甲方依据代理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及用户数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代理费金额=代理商发展用户包月功能费*50%(以当期佣金政策为准)。代理费支付自为代理业务正式开通之日起计算,至本协议终止时止。 融泽科技向该院提交了其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签订的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代理协议一份(编号:CU12-2107-2017-000325),相关内容为,甲方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乙方为融泽科技。代理项目为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甲方授权乙方为以上两项业务代理商(甲方内部员工营销的除外)。甲方负责制定代理业务资费,交由乙方开展营销工作。乙方负责代理业务的营销工作。以上两项业务的资费由甲方制订,两项业务引发的所有通信费用、增值业务费用等全部营业收入由甲方收取并独享。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甲方依据代理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及用户数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代理费金额=新用户包月功能费总额+老用户包月功能费*50%。代理费支付自为代理业务正式开通之日起计算,至本协议终止时止,协议签字盖章部分甲方为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乙方为融泽科技。 融泽科技向该院提交了其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签订的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代理协议一份(编号:CU12-2108-2013-000379),相关内容为,甲方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乙方为融泽科技。代理项目为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甲方授权乙方为以上两项业务代理商(甲方内部员工营销的除外)。甲方负责制定代理业务资费,交由乙方开展营销工作。乙方负责代理业务的营销工作。以上两项业务的资费由甲方制订,两项业务引发的所有通信费用、增值业务费用等全部营业收入由甲方收取并独享。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甲方依据代理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及用户数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代理费金额=新用户包月功能费总额+老用户包月功能费*50%。代理费支付自为代理业务正式开通之日起计算,至本协议终止时止。 融泽科技向该院提交了其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签订的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代理协议一份(编号:CU12-2109-2016-000832),相关内容为,甲方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乙方为融泽科技。代理项目为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甲方授权乙方为以上两项业务代理商(甲方内部员工营销的除外)。甲方负责制定代理业务资费,交由乙方开展营销工作。乙方负责代理业务的营销、维系工作。以上两项业务的资费由甲方制订,两项业务引发的所有通信费用、增值业务费用等全部营业收入由甲方收取并独享。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甲方依据代理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及用户数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代理费金额=新用户包月功能费总额+老用户包月功能费*50%。代理费支付自为代理业务正式开通之日起计算,至本协议终止时止。 融泽科技向该院提交了其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签订的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代理协议一份(编号:CU12-2110-2013-000379),相关内容为,甲方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乙方为融泽科技。代理项目为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甲方授权乙方为以上两项业务代理商(甲方内部员工营销的除外)。甲方负责制定代理业务资费,交由乙方开展营销工作。乙方负责代理业务的营销、维系工作。以上两项业务的资费由甲方制订,两项业务引发的所有通信费用、增值业务费用等全部营业收入由甲方收取并独享。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甲方依据代理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及用户数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代理费金额=代理商发展用户包月功能费总额*50%。代理费支付自为代理业务正式开通之日起计算,至本协议终止时止。 融泽科技向该院提交了其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签订的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代理协议一份(编号:CU12-2111-2013-000356),相关内容为,甲方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乙方为融泽科技。代理项目为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甲方授权乙方为以上两项业务代理商(甲方内部员工营销的除外)。甲方负责制定代理业务资费,交由乙方开展营销工作。乙方负责代理业务的营销、维系工作。以上两项业务的资费由甲方制订,两项业务引发的所有通信费用、增值业务费用等全部营业收入由甲方收取并独享。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甲方依据代理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及用户数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代理费金额=代理商发展用户包月功能费总额*50%。代理费支付自为代理业务正式开通之日起计算,至本协议终止时止。 融泽科技向该院提交了其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签订的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代理协议一份(编号:CU12-2113-2013-000280),相关内容为,甲方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乙方为融泽科技。代理项目为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甲方授权乙方为以上两项业务代理商(甲方内部员工营销的除外)。甲方负责制定代理业务资费,交由乙方开展营销工作。乙方负责代理业务的营销、维系工作。以上两项业务的资费由甲方制订,两项业务引发的所有通信费用、增值业务费用等全部营业收入由甲方收取并独享。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甲方依据代理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及用户数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代理费金额=用户数*元(咨费)*85%(扣除15%坏账)*50%。代理费支付自为代理业务正式开通之日起计算,至本协议终止时止。后双方对此代理协议进行续签。 融泽科技向该院提交了其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签订的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代理协议一份(编号:CU12-2114-2016-000707),相关内容为,甲方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乙方为融泽科技。代理项目为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甲方授权乙方为以上两项业务代理商(甲方内部员工营销的除外)。甲方负责制定代理业务资费,交由乙方开展营销工作。乙方负责代理业务的营销、维系工作。以上两项业务的资费由甲方制订,两项业务引发的所有通信费用、增值业务费用等全部营业收入由甲方收取并独享。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甲方依据代理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及用户数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代理费金额=新用户包月功能费总额+老用户包月功能费*50%。代理费支付自为代理业务正式开通之日起计算,至本协议终止时止。 融泽科技向该院提交了其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签订的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代理协议一份(编号:CU12-2114-2013-000308),相关内容为,甲方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乙方为融泽科技。代理项目为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甲方授权乙方为以上两项业务代理商(甲方内部员工营销的除外)。甲方负责制定代理业务资费,交由乙方开展营销工作。乙方负责代理业务的营销、维系工作。以上两项业务的资费由甲方制订,两项业务引发的所有通信费用、增值业务费用等全部营业收入由甲方收取并独享。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甲方依据代理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及用户数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代理费金额=代理商发展用户包月功能费总额*50%。代理费支付自为代理业务正式开通之日起计算,至本协议终止时止。 融泽科技向该院提交了其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签订的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代理协议一份(编号:CU12-2115-2013-000437),相关内容为,甲方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乙方为融泽科技。代理项目为114/116114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甲方授权乙方为以上两项业务代理商(甲方内部员工营销的除外)。甲方负责制定代理业务资费,交由乙方开展营销工作。乙方负责代理业务的营销、维系工作。以上两项业务的资费由甲方制订,两项业务引发的所有通信费用、增值业务费用等全部营业收入由甲方收取并独享。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甲方依据代理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及用户数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代理费金额=新用户包月功能费总额+老用户包月功能费*50%(以当期佣金政策为准),前费用户剔除后,应按正常出账用户包月功能费计算。 融泽科技向该院提交了联通辽宁公司的【2011】87号关于“114企业资讯”部门传真电报一份,相关内容为,“114企业资讯”是与沈阳融泽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通过114平台提供的一种增值业务。在业务结算及列账部分为,结算原则:双方约定按照功能使用费和短信费用进行收益结算。双方按照联通公司获得运营收入的5:5的比例分配运营收入。结算方式与流程:每月省公司计费结算中心生成预结算单,省公司产品创新支撑中心结合用户退费情况制作结算单,并汇集合作方发票后提交省公司产品创新部。业务收入列收科目“企业资讯”业务功能使用费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列入“固话--增值业务--信息导航--融合类”科目。 融泽科技向该院提交联通辽宁公司的209号“关于开展114信息运营工作的通知”传真电报一份,相关内容为,“116114微生活”是面向116114(114)前向消费者及后向企业商家提供的移动互联网交互平台,使消费者和商家以码号认证为基础,以微生活客户端为载体,通过自助方式进行信息互动和产品交易。业务收费方式一为本网商户通过现有电话费托收形式,由各市收费并提供发票,发票名称:114挂机短信使用费。方式二异网商户可直接通过网上交费,由总部信息导航公司统一收取并开具信息费或广告费发票。 联通辽宁公司向法院提交其分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制定的【2017】179号“关于推进财务共享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一份,相关内容为,财务共享实施目标为通过系统规则控制以及自动化处理替代人工操作,实现各市分公司会计核算工作向省公司集中,逐步形成集约化、自动化和智能化的财务共享服务体系,推进财务管理体系变革。省公司财务共享推广计划将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工作部分阶段实施,其中2017年为财务共享推广第一阶段,内容为通过实施银行账户集中、一点结算平台推广以及大ERP系统易用性功能上线实现全省资金由省公司统一对外支付并将部分会计核算业务集中到省公司;2018年起逐步将分业务推进市公司会计核算业务集中到省公司集中,逐步取消市公司会计核算职能,最终实现会计核算表中、资金支付集中并由省公司一点生成全省财务报表。上线时间根据集团公司统一部署,集中账户支付上线时间为7月14日,一点结算平台上线时间为9月1日,内部往来省公司一点核算、无合同预提待摊、费用二次分摊系统自动处理上线时间为7月1日,人工成本资本化及利息资本化省公司一点操作时间为8月31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优化及自动网银信息补录上线时间为7月14日。除了必须使用市公司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支付的业务外,各市分公司不再进行对外付款,所有资金支付由省公司银行账户集中进行支付。资金支付业务集中后,对于各市分公司自行与供应商签订的未办结的合同,因付款主体及时付款银行账户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合同变更或与供应商签订补充明确付款银行信息。各市分公司应组织对未办结的合同进行梳理,将付款主体及付款银行账户变化情况及时告知供应商。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在7月14日账户集中支付上线前,完成与供应商的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签订。从7月份起,各市分公司自行签订的合同在合同条款中增加付款条款,明确约定合同款项由省公司统一对外支付。合同条款为“该合同款项由联通辽宁公司统一支付”。资金支付业务集中后,各市分公司原有管理职责不变,负责根据省公司核定的个月付现资金额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按照本单位付款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付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省公司代各市分公司完成资金支付操作。根据集团公司安排,集中账户支付上线时间为2017年7月14日,为保证资金支付集中前后工作有效衔接,7月14日前各市分公司在财务报账系统中起草的报账单可按照原有流程由各市分公司使用市公司银行账户进行支付,7月1日后起草的报账单,除可以由市公司自行支付的业务外,应严格按照财务共享规范的规定使用省公司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支付。 另查明,联通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21日,经营范围: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等。联通辽宁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12日,经营范围为在辽宁省范围内经营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融泽科技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联通公司、联通辽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向融泽科技支付2018年1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止信息费收入分成202157元;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联通公司、联通辽宁公司向融泽科技支付利息2018年起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445元;第三项诉讼请求判令联通公司、联通辽宁公司上述未给付金钱债务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利率标准计算向融泽科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融泽科技称此三项诉讼请求的签订及履行义务主体系联通辽宁公司,故要求联通公司、联通辽宁公司支付。对此,该院认为,融泽科技与联通辽宁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此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并履行各自义务。融泽科技向联通辽宁公司有偿提供网络资源、增值业务平台资源及用户资源、内容信息接入服务,联通辽宁公司应向融泽科技结算相关费用。因合作协议已于2019年5月份不再履行,融泽科技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融泽科技主张联通辽宁公司欠付款项202157元,但未向法院提交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期间联通辽宁公司欠付款项的具体金额的有效证据,而根据联通辽宁公司提交的双方签订的对账确认书及对账情况表中载明自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7月14日,联通辽宁公司共向融泽科技支付款项266570.41元,其中包括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的款项197108.41元。故该院只能根据现有证据确认联通辽宁公司欠付融泽科技信息费收入分成款为197108.41元,由于此款联通辽宁公司已经偿付完毕,故融泽科技要求联通公司、联通辽宁公司给付信息费收入分成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对于融泽科技要求联通公司、联通辽宁公司支付2018年起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445元及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利率标准计算向融泽科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融泽科技与联通辽宁公司签订合同中结算周期部分对如何结算做了详细约定,但根据庭审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双方确已按照结算周期及结算流程按月确认结算金额,截至2019年5月份,双方已经不再有业务往来,双方应及时进行确认结算金额,联通辽宁公司亦应按照结算金额给付款,截至融泽科技2019年5月24日向和平区人民法院以诉讼的形式主张时,联通辽宁公司仍未支付,故联通辽宁公司应给付融泽科技从2019年5月24日起至此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损失,具体以给付款4457.4元为计算依据,从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给付款1672.8元为计算依据,从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给付款6718.61元为计算依据,从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给付款178578.2元为计算依据,从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给付款5681.4元为计算依据,从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由于联通辽宁公司系联通公司的分公司,故联通公司应和联通辽宁公司共同承担给付责任。 对于融泽科技要求联通公司、联通辽宁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代理费、信息费收入分成376457.99元、2017年1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4205.08元、联通公司、联通辽宁公司上述未给付金钱债务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向融泽科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向融泽科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首先,融泽科技主张的前述款项签订合同的主体分别为融泽科技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本溪市分公司、锦州市分公司、营口市分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辽阳市分公司等各分公司,并未与本案联通辽宁公司签订商企会员服务及微生活业务代理协议。其次,前述各分公司与联通辽宁公司并没有隶属关系,均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再次,融泽科技与前述各分公司分别签订的合同,合同中已明确权利义务主体,如各分公司确将履行付款责任的主体转移给联通辽宁公司,应征得债务受让方即联通辽宁公司同意才可以,但诉讼过程中联通辽宁公司已明确其不同意承担此付款责任。另﹝2017﹞179号文件系联通辽宁公司的内部文件,179号文件内容仅是推进财务共享服务体系建设,并没有前述各分公司的债务承接款项。融泽科技提交的和解协议仅有融泽科技一方盖章,并没有联通辽宁公司的确认。故综前所述,融泽科技要求联通辽宁公司支付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代理费、信息费收入分成376457.99元、2017年1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4205.08元、联通公司、联通辽宁公司上述未给付金钱债务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向融泽科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向融泽科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联通公司、联通辽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融泽科技利息损失;以4457.4元为计算依据,从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1672.8元为计算依据,从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6718.61元为计算依据,从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178578.2元为计算依据,从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5681.4元为计算依据,从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驳回融泽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53元,由融泽科技负担8000元,联通公司、联通辽宁公司负担1853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53元,由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侯杨 审判员乔雪梅 审判员范嘉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贺菲 书记员高秀丽
判决日期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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