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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县兴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占武
联系方式:0418-3689934
注册时间:2006-12-04
公司地址:彰武县新兴路北侧兴柳街5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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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县兴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市皇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9执恢3号         判决日期:2021-08-20         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辽09执8号之十执行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彰武县兴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市皇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了本院(2017)辽09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彰武县兴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等材料,请求强制执行本院(2017)辽09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4607652.05元和自2014年9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的利息、退回申请执行人工程保证金20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247602元(原告预交)、鉴定费40万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决定恢复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据重庆市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1月22日出具的(忠工商)登记内变字〔2018〕008439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载明,本案被执行人重庆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变更为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之规定及(2017)辽09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被执行人重庆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以直接变更为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辽宁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辽宁省彰武县西六家子乡证号为彰武国用(2013)第017号土地使用权和在建的沈彰新城皇家大院别墅、门市房、住宅等房产进行价格评估。2021年3月9日通过摇号确定两家评估公司并分别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进行了勘查。期间,案外人吴黄磊、周冰、温素军、温长春、刘洋、郑玉石、靳政伟分别提出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现正在审查、审理程序中。对涉案房产的价格评估,需等待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的裁判结果确定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7)辽09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路井昌 审判员孙晓滨 审判员苏贺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邹浩
判决日期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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