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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路少
联系方式:020-36858922
注册时间:1989-07-06
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建设路34号
简介: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铁路工程建筑;公路工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城市轨道桥梁工程服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工程服务;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安装服务;土石方工程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机械设备租赁;起重设备安装服务;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起重机制造;轻小型起重设备制造;智能电气设备制造;电气设备修理;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零售;电气机械制造;电气机械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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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1民终12067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8-20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集团第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5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铁集团第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小娥、李红卫,被上诉人省建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7月21日,本院对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部分以(2021)粤01民终12067号之一民事判决书先行判决,现双方争议部分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铁集团第二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第四项,改判中铁集团第二公司无需支付利息;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省建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货款利息,合同7.3.1条明确约定,中铁集团第二公司在收到省建材公司提交的发票后,分批支付货款。本案省建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发票交付时间,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无法确认发票签收时间的情况下,应付款时间和利息起算时间都无法确定,一审酌定自2020年3月21日起算利息没有依据。(二)关于履约保证金利息。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在最后一批货物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本案省建材公司拒绝后续供货,但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完毕,最后一批供货时间不能确定,不能简单将省建材公司停止供货的时间作为最后一批供货时间。省建材公司要求不再履行合同,应当发函及以诉讼方式解除合同,否则双方合同仍在履行期内,履约保证金就没有达到归还期限,不应当视作到期并判令支付利息。即使到期也是一审判决时到期,之前的利息不应计付。(三)合同第7.7条约定的三个月付款,宽限期间不应当计算利息。因为在该条中约定宽限期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不属于违约,就不应当计算利息,即使需要支付利息,利息的起算日期也为2020年9月23日起诉之日。一审判决第九页认定这句话描述并没有免除我方逾期付款利息的意思表示,此项认定是存在错误的。2020年存在疫情的影响,所以我方也认为这个也会影响款项的支付,也请法庭综合予以考量。 省建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支持的也是也是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其实是远低于中铁集团第二公司的融资成本的,中铁集团第二公司认为其拖的越久对其越有利,所以中铁集团第二公司才一直拖欠省建材公司的款项,甚至中铁集团第二公司提出这次上诉的目的,就是拖延时间越长,就越能占有资金。基于这一点,中铁集团第二公司已经占有很大的利益,应当支付贷款利息。 省建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铁集团第二公司向省建材公司支付货款5928969.4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分别以2827162.07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1日起计至2020年12月20日;以3591252.77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1日起计至2020年1月20日;以4144269.33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至2020年2月20日;以4886171.82元为本金,自2020年2月21日起计至2020年3月20日;以5032521.02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2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0日;以5928969.49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1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9月20日,该项利息共计153682.61元);2.中铁集团第二公司向省建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8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9月20日,该项利息为13004.44元)。上述金额共计:6832364.81元(不含2020年9月20日后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中铁集团第二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变更为现名称。 2017年4月,省建材公司参加中铁集团第二公司发布招标编号为ZTGZJ物采02【2017】-008的招标活动。2017年4月28日,中铁集团第二公司发布《中标通知书》,确定省建材公司为中标人,中标总价为38047000元。 同月,中铁集团第二公司(买方、甲方)与省建材公司(买方、乙方)签订了《水泥买卖合同》,约定省建材公司向中铁集团第二公司承建的“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NSGZQ-6标”工程项目供应水泥,合同总价为38047000元(含税),该合同还约定:“1.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交80000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2.合同履行期限。自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5月30日……5.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5.1交货时间:乙方收到甲方的供货计划通知后,在3日内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将产品送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6.8乙方应在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前1小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指定人员在进行现场接收(指定收货人为:彭仲、刘浩然,联系电话:186××××7387、159××××3601)……7.2.3每月的20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7.3.1货款分期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一票制后30日内,甲方按业主当月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比例支付货款,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75%货款,另外20%货款挪到下一个供应期支付,余下5%货款作为质保金,货物交验合格6个月后的次月10日前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视为免除对乙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7.7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应给予理解并同意给予三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2017年5月4日,省建材公司以转账的方式向中铁集团第二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80万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省建材公司依约向中铁集团第二公司供货,截至2019年12月30日最后一次供货,省建材公司共向中铁集团第二公司供应水泥36883.92吨,共计货款17928969.49元,中铁集团第二公司共向省建材公司支付货款1200万元,现中铁集团第二公司尚欠货款5928969.49元未付,省建材公司遂诉诸一审法院成讼。 一审另查明,中铁集团第二公司提供其工作人员彭仲与省建材公司戴捷于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1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中铁集团第二公司要求省建材公司继续送货,但省建材公司以中铁集团第二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为由拒绝。 一审诉讼中,中铁集团第二公司对省建材公司提供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省建材公司并未提供全部案涉发票相对应的发票签收表。 一审法院认为,省建材公司向中铁集团第二公司供货价值17928969.49元,有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对账确认汇总表》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送货后,中铁集团第二公司仅向省建材公司支付货款1200万元,现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到,故现省建材公司要求中铁集团第二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928969.49元(17928969.49元-12000000),合法有据,一审法院院予以支持。 对于货款逾期付款利息:《水泥买卖合同》第7.3.1条约定:“货款分期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一票制后30内,甲方按业主当月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比例支付货款,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75%,另外20%货款挪到下一个供应期支付,余下5%货款作为质保金,货物交验合格6个月后次月10日前付清……”本案中,虽然中铁集团第二公司确认已收到省建材公司提供的发票,但省建材公司未能提供所有发票的签收记录,一审法院无法依上述约定核算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起算时间,根据上述约定,结合省建材公司的起诉及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5032521.02元(未付货款5928969.49元-质保金17928969.49元×5%)为计算基数,按同期LPR利率从2020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0日;从2020年8月11日起,以全部未付货款5928969.49元为计算基数,按同期LPR利率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省建材公司要求从送货之日起推算逾期付款违利息的起算时间,不符合上述约定,故其要求的起算日与一审法院酌定不一致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水泥买卖合同》第7.7条约定“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应给予理解并同意给予三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中铁集团第二公司据此认为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时间应再向后延三个月。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宽限期仅系对在中铁集团第二公司因资金困难未按时付款的情况下,省建材公司是否中断供应货物进行约定,并没有因此而免除中铁集团第二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的意思表示,中铁集团第二公司该辩意见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履行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水泥买卖合同》第1.1条约定“……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本案中,中铁集团第二公司未按《水泥买卖合同》约定向省建材公司支付货款,省建材公司依法不再向中铁集团第二公司供货有理。本案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省建材公司依约要求中铁集团第二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80万元及支付履约保证金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从2020年4月21日起,以未付履约保证金为计算基数,按同期LPR利率计算至退还之日止),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铁集团第二公司认为省建材公司不再向其供货存在违约并据此认为履约保证金尚未到返还期限,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中铁集团第二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省建材公司支付货款5928969.49元;二、中铁集团第二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省建材公司支付货款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5032521.02元为计算基数,按同期LPR利率从2020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0日;从2020年8月11日起,以上述第一项未付货款为计算基数,按同期LPR利率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三、中铁集团第二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省建材公司退回履约保证金80万元;四、中铁集团第二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省建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从2020年4月21日起,以上述第三项未退还履约保证金为计算基数,按同期LPR利率计算至全部退还之日止);五、驳回省建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9254元,由中铁集团第二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2021)粤01民终12067号之一民事判决书就各方当事人无异议部分先行判决为:“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56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28969.49元;二、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56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退回履约保证金80万元。”
判决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56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5032521.02元为计算基数,按同期LPR利率从2020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0日;从2020年8月11日起,以上述第一项未付货款为计算基数,按同期LPR利率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563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从2020年4月21日起,以上述第三项未退还履约保证金为计算基数,按同期LPR利率计算至全部退还之日止); 三、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563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驳回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254元,由上诉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302.78元,由上诉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汪毅 审判员汤瑞 审判员蒙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沙宇航
判决日期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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