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与陕西金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粤0105民初3561号
判决日期:2021-08-20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金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78万元;2.确认原告已履行完毕《深圳新涌改道工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付款义务;3.判令被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深圳新涌改道工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就深圳新涌改道工程向原告提供工程咨询服务(包括勘查、设计及概预算),其提供的服务及形成的成果报告应达到原告要求及最终通过评审;合同暂定价260万元;等。但被告仅提供了部分咨询服务,无法向原告提供符合上述合同约定及评审要求的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项目概算文件,也未进行预算文件的编制。被告提供的初步设计方案未能通过专家评审。鉴于被告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极大阻碍项目的正常开工,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遂根据合同约定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19年12月2日发函解除了咨询服务合同。虽然被告尚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量,不符合合同的付款条件,但原告仍按照合同支付了第一期款项78万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林湛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文慧
判决日期
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