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与龙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105民初4525号
判决日期:2021-08-20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段棋中、刘洋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曾是原告职工,劳动合同时间从2014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任原告分公司海洋工程分公司设备部备件管理岗。2018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借用备用金3万元用于租用船机吊机、购买船舶气体及零星物料,截至2020年11月10日,被告只核销备用金借款800元,剩余29200元未还。2019年7月29日,被告因持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后原告多次发函、电话催收要求被告归还备用金29200元,被告仍不归还。故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归还原告备用金借款本金29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龙某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举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8月20日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4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工作内容为项目管理。原告提交的备用金申请表显示被告申请借款3万元,借款申请事由为“现场船机吊与使用租赁费、现场船舶气体购买费、现场船舶零星物料购买费”。2018年3月15日,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海洋工程分公司向被告的建设银行尾号6006账户转账3万元,用途“2fcddb89#报销款#现场船机吊机使用租赁费”。2019年5月27日,原告作出《催款通知书》,要求被告归还3万元备用金,并邮寄该通知书给被告。2019年7月29日,原告作出《关于陈绍杰、龙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邮寄。2019年9月11日,原告同意核销备用金800元。
2021年1月7日,被告向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下称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粤劳人仲不字〔202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被告龙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备用金借款29200元。
如果当事人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费用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所应负担的受理费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黄继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彩萍
判决日期
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