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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陆冠华
联系方式:0757-83333144
注册时间:1993-10-19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兴路2号3、4座(住所申报)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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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袁丽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粤0604执1105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1-08-20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与袁丽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23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袁丽鹏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207546.75元及利息等款项。 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4969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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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二、对财产的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根据“查、控、处、分”的办案思路对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本院裁定拍卖了被执行人袁丽鹏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华路9号金翠峰豪园E2座601不动产,该不动产于2021年4月26日成交,成交价为974060元。 此外,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案款分配情况 上述房屋的拍卖款本院已退本案执行费14969元、拍卖服务费2500元后退申请人956591元。 四、对主体的惩戒 因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故根据“找、限、罚、移”的办案思路对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一)查找主体。本院先后多次向相关送达地址、户籍地址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同时,多次拨打被执行人联系电话、发送短信,但均未查找到上述被执行人。 (二)限制措施。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本案全部的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袁丽鹏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又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院将被执行人袁丽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三)处罚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阻碍执行、抗拒执行等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不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四)移送制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应移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关情形。 四、结案方式
判决结果
本院(2021)粤0604执11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尚未清偿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丹丹 审判员秦绪刚 审判员黄小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陈研玲
判决日期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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