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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联营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数苗
联系方式:0763-2228320
注册时间:1992-12-22
公司地址:英城梅花北路
简介: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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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提与熊权、邓小波、英德瀛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1)粤1881民初1131号         判决日期:2021-08-19         法院:英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籍地:重庆市荣昌区河包镇雷抬7组101号,身份证号码:510××××××××××××797。 原告李启提诉被告英德瀛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熊权、邓小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启提、被告英德瀛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远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熊权、邓小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英德瀛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1920元,被告熊权和被告邓小波在拖欠原告工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熊权通过借用被告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英德一建公司)的建筑工程资质承包了被告英德市瀛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泽化工公司)的建设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邓小波,并于2019年8月1日与被告邓小波签订了《建筑工程分包协议》。被告邓小波遂叫原告、李世丁等10人一起施工,负责砌砖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按大工250元/日,小工160元/日(男)、150元/日(女)计算工资,工作时间为上午7点30分至11点30分,下午13点30分至17点30分。经双方核算,原告和其他工人的工资合计118535元,后向被告邓小波提出结算工资,被告邓小波拒绝支付工资且无法联系。 2020年11月6日,原告和其他工人向英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原告和其他工人与被告瀛泽化工公司、被告熊权于当日达成调解,三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由被告瀛泽化工公司支付60%的工人工资,合计70701元。剩余工资由被告熊权和被告邓小波承担。当日,被告瀛泽化工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远智已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了2880元(60%的工资)。但剩余1920元(40%的工资)的工资,直至今日仍未能实现约定。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瀛泽化工公司违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的个人,被告英德一建公司违规借用资质给个人,应当对拖欠原告工资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熊权和被告邓小波在拖欠原告工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现为了维护原告自身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企业信用信息; 2、《建筑工程分包协议》;3、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会议签到表、图片、工资表、收条、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网银交易凭证。 被告英德瀛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我方是建设方,已经合法发包给了建设公司,原告和邓小波之间的劳务纠纷,与我方无关,不应该由我方承担,当初在2020年11月6日原告方和其他十几个人已经做了一个调解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第三条和第四条,约定原告方不得再要求我方支付工资,剩余的40%工资是由熊权和邓小波理清账目后,由邓小波进行支付,所以该工资与我方无关,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起诉。在4月份的时候其他相同类型的原告已经在人民法院判决了,案号为(2021)粤1881民初1107/1108/1129/1130/1170号案件,已经做出了判决,是由邓小波承担责任。 被告熊权答辩称:一、熊权在本案中不是原告主张的债务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对熊权的起诉。根据原告民事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以及原告提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熊权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也无法核实原告在调解程序中以及本案诉讼程序中所主张的劳务欠款及其所依据的事实。 二、本案已经调解程序,并由英德市英红镇人民调解委 员会依法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该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 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原告具有约束力,应当作为审理本案的事实依据。根据该调解书第四条“承建商熊权具有对邓小波进行追偿的权利,此调解协议书可作为移送公安或其他司法机构的证明材料使用,民工(原告)必须权利配合承建商熊权做好对邓小波走法律程序工作,剩余被拖欠的40%工资,在承建商熊权与邓小波清理账目后,由邓小波支付剩余拖欠40%的工人工资”之约定,原告在本案中诉请的债务不仅尚不具备支付条件,而且也不应当由熊权承担清偿责任,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对熊权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熊权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也不是原告诉请债权的债务人,依法不应当承担原告诉请的债务清偿责任。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熊权的起诉,或者驳回原告对熊权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邓小波未作答辩及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熊权通过借用被告英德市第一建筑安 装工程公司的建筑工程资质承包了被告英德市瀛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邓小波,并于2019年8月1日与被告邓小波签订了《建筑工程分包协议》。被告邓小波遂叫原告、李世丁等10人一起施工,负责砌砖工作。 英德市英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20年10月6日出具 《人民调解协议书》,达成如下协议:一、英德瀛泽化工科 技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11月6日支付60%工人工资共 80316元给李世丁等17人(其中:李世丁6825元、张金旦 11400元、王原奖3300元、罗金娣6048元、叶柱苟11100 元、郑忠静3216元、郑平相432元、谢树容10800元、梁 房清2496元、吴开全2250元、李启提2880元、李水长15372 元、刘景发336、张传雀2025元、王原财540、房亚英480 元、李启提816元)。二、英德瀛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替承建商熊权代付捌万零叁佰壹拾陆元(¥80316.00元),承建商熊权同意在以后的工程进度款扣除。三、上述当事人收到英德瀛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英德瀛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索取工人工资,不得再阻扰开工。四、承建商熊权具有对邓小波进行追偿的权利,此调解协议书可作为移送公安或其他司法机构的证明材料使用,民工必须全力配合承建商熊权做好对邓小波走法律程序工作,剩余被拖欠的40%工资,在承建商熊权与邓小波理清账目后,由邓小波进行支付剩余拖欠40%的工人工资。五、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当事人、劳动服务所、英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邓小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启提支付劳务报酬1920元; 二、驳回原告李启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邓小波负担。原告李启提已 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 院向其退还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 蓝 文 聪 人民陪审员 张 秀 娣 人民陪审员 赖 北 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黎阳威
判决日期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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