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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郝龙
联系方式:0898-68532167
注册时间:2019-05-28
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紫荆路2-1号紫荆信息公寓24B
简介: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成品油销售,电力工程施工,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技术推广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汽车及零配件,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其他化工产品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日用品,天然气预处理及液化系统,开采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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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东弘润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0605民初19595号         判决日期:2021-08-19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东弘润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弘公司)与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辉与被告海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合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东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南公司、中合公司向东弘公司返还货款500万元;2.判令海南公司、中合公司向东弘公司支付违约金49047.94元(从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已支付的500万元货款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现暂计至2020年6月8日为49047.94元);3.判令海南公司、中合公司承担东弘公司为追回货款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4.判令海南公司、中合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东弘公司为口罩生产公司,2020年4月8日,东弘公司与海南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东弘公司向海南公司采购规格为50克、260毫米的白色熔喷布20吨,含税单价为25万元一吨,总价款为500万元。海南公司应在收到货款后起7个工作日开始发货,并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货。合同签订当天,东弘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海南公司支付了货款500万元。海南公司按合同约定,应于2020年5月8日前交付规格为50克、260毫米的白色熔喷布20吨。期间,经东弘公司多次催促,截至2020年6月8日,海南公司仍未依约交付合同约定货物。东弘公司已在2020年6月1日委托律师所发函,告知海南公司因为其未按照约定时间发货构成根本违约而通知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海南公司全额返还已收货款,但海南公司拒收律师函,且至今未退还已经收取的货款500万元。东弘公司认为,海南公司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东弘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双方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海南公司为中合公司全资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合公司不能证明海南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因此,应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南公司辩称,根据东弘公司与海南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东弘公司的诉求不成立,海南公司、中合公司不予认可。东弘公司与海南公司所订立的《购销合同》目前还在履行状态,根据合同的约定,东弘公司虽然获得了合同的解除权,但至今并未有效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东弘公司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海南公司,通知到达之日起合同解除,因此,通知是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东弘公司诉称海南公司拒收通知,应当有相关的拒收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因其他原因未能送达,海南公司未得到通知,合同依法有效。东弘公司诉求退回货款没有法律依据。东弘公司主张海南公司、中合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购销合同》第三条约定,如遇不可控因素,推迟发货,甲方知晓不追究乙方迟延发货的责任;第六条第四款约定,迟延发货的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以上条款只约定了甲方获得解除权的条件,并未约定乙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东弘公司诉求海南公司、中合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成立。东弘公司主张按照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购销合同》没有约定败诉方应承担律师费,且法律没有规定买卖合同应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故东弘公司主张海南公司、中合公司承担律师费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东弘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合公司未作答辩。 诉讼中,东弘公司举示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1份、《企业信用信息》2份,拟证明东弘公司、海南公司、中合公司的主体资格; 2.《购销合同》1份,拟证明2020年4月7日,东弘公司与海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东弘公司向海南公司采购价款为500万元的熔喷布等; 3.《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1份,拟证明东弘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海南公司支付了款项500万元; 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1份、《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1份,拟证明东弘公司因海南公司违约委托广东博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涉案纠纷实际支出律师费5万元。 海南公司、中合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查,中合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海南公司对证据1、3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海南公司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委托代理合同没有东弘公司的有效签章,因此,该合同并不成立,该合同的7万元律师代理费与东弘公司在诉状中所自认的5万元不符,且东弘公司没有律所的收费凭据,因东弘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副本,故本院不予确认证据4的真实性。 综合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和确认如下事实:2020年4月7日,东弘公司与海南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东弘公司为购货方(甲方),海南公司为供货方(乙方),乙方向甲方供应规格50克、260毫米的白色熔喷布20吨,含税单价为25万元一吨,总价款为500万元。原材料的合格率在95%-100%之间,合格率在签订《购销合同》后抽签随机确认,货到十五日内甲方需以书面方式提出质量异议。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为签订合同甲方付款后起7个工作日开始发货,并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货。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甲方必须于签订合同起即日付清合同全款500万元(含税)。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等。 同日,东弘公司向海南公司支付了货款500万元
判决结果
一、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货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佛山东弘润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二、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佛山东弘润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56.34元,减半收取计23778.17元(佛山东弘润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东弘润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3.17元,由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275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东弘润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2327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佛山东弘润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胡增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陆玮仪
判决日期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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