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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奥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向阳
联系方式:0760-87112009
注册时间:2011-07-28
公司地址: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兴港路1号金域世嘉花园2幢05卡
简介:
物业管理、小区内车辆停放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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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奥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程凤瑜、何乐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2071民初14838号         判决日期:2021-08-19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奥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物业公司)与被告程凤瑜、何乐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园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凤瑜、何乐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奥园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共71个月的住宅物业管理费47229.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月物业管理费665.2元为基数,分别从欠费当月6日起按0.3%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至2018年9月共57个月的住宅物业管理费37916.4元及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就包含中山市西区爱琴湾一期二区3幢04房在内的物业提供物业服务,约定被告每月应按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向原告缴付物业服务费、一期低层住宅业主独立产权的房屋公共地下车库、独立地下车库按40元/个/月计收物业服务费,若逾期未缴,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0.3%交纳违约金。但被告拖欠从2014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合计37916.4元。原告于2018年11月通过邮寄催收函催收,但被告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程凤瑜、何乐元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3年3月28日,奥园物业公司作为甲方与何乐元作为乙方签订爱琴湾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奥园物业公司受中山市中山广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该园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乙方所购物业位于爱琴湾项目一期二区3幢4房,建筑面积最终以产权证登记,含附记栏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低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8元,乙方按到期后的5日前向甲方交纳当期物业服务费和上月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若乙方在连续三个月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甲方将采取法律诉讼方式追缴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及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0.3%计收滞纳金,由此所发生的律师费与诉讼费等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0.3%交纳违约金,对拒交或无理拖欠的业主,甲方可采取有效催交措施。合同还约定了物业服务具体内容及有关权利义务等其他事项。2013年3月28日,程凤瑜办理案涉物业收楼手续。 程凤瑜、何乐元为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爱琴湾1期2区3幢04房的业主[不动产权证号:国(2013)易2002838、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3040408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3040409号],物业建筑面积237.57平方米,按合同约定,每月应交物业服务费665.2元(237.57平方米×2.8元/月/平方米)。程凤瑜、何乐元办理收楼后,自2014年1月至2018年9月14日期间未支付物业服务费,奥园物业公司于2018年11月11日通过发律师函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2.庭审中,奥园物业公司称,程凤瑜、何乐元已将涉案物业出售给案外人陈让平,并于2018年9月14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结果
一、被告程凤瑜、何乐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奥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至2018年9月13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2217.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665.2元为基数,分别从2014年1月至2018年8月的6日起;以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88.25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6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奥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8元(原告中山奥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程凤瑜、何乐元负担(该款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劲松 人民陪审员袁炳中 人民陪审员李炳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柯佩烨
判决日期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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