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林森建筑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1002执保481号
判决日期:2021-08-19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林森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林森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林森建筑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唐胜任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贺鑫
判决日期
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