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艳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285执23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8-19
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5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艳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艳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艳华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张艳华在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0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于晓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吕肖霖
判决日期
2021-08-19